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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3月8日刊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當中有條文保障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包括禁止非法披露有關人士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違者可判囚 7 年。此外,條例草案又建議禁止騷擾處理國安案的人員,如果令對方感到驚恐、困擾或構成心理傷害等,可判監禁 10 年。
「起 底」國安人員可囚 7 年
罰則較《私隱條例》高
條例草案建議,保障在特區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負責維護國工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的人員;或處理涉及國安案件的司法人員、司法機構的職員、大律師或律師。有關規定是參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第 64(3A)條,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導致他或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即屬違法,可判監禁 2 年。
不過,針對處理國安人員的刑罰就更加高,23 條草案建議,非法披露其個人資料,可判監禁 7 年。除了處理國安案人員及其家人,亦保障了「協助者」,即涉及國安案件的舉報人或證人,以及他們的家人。任何人意圖妨礙或阻嚇該上述「指明人士」執行職能,或妨礙或阻嚇該「協助者」就涉及國安案件提供協助,即屬犯罪。
禁威嚇辱罵處理國安人員
此外,條例草案亦建議禁止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作為。如果任何人意圖令「指明人士」或「協助者」或其家人感到驚恐或困擾或蒙受指明傷害,包括以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的言詞,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對方傳達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的訊息,或作出這類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10 年。
條例草案列出的「指明傷害」,包括:
(a) 對該人的心理傷害;
(b) 導致該人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c) 導致該人擔心其財產受損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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