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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大醫學院副教授許金山,涉把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球放在私家車內,殺害妻女,於 2018 年被裁定兩項謀殺罪成,判囚終身。
許不服定罪提終極上訴,終院11月21日頒下判詞,首席法官張舉能等 5 名法官一致裁定許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並下令將案件發還重審。許需繼續還押。
許金山一方爭議
原審就氣栓證據對陪審團引導不當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海外非常任法官麥嘉琳審理。許金山由大律師 Christopher Grounds (關禮善)代表,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儀代表。
本案原審時,控方邀請陪審團考慮,由於許的家中發現一個瑜珈球氣栓,此證據可構成「繩索中的一縷」,支持達至許將瑜伽球放入汽車的推論。而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引導陪審團時指,如果他們信納警員在汽車內找不到氣栓,即可以排除死者、許金山女兒 Lily 是將瑜伽球放入車內的人,因為 Lily 沒有理由將氣栓丟掉。
本案終極上訴的爭議點在於,法官對陪審團的引導是否恰當。
許金山一方早前指,警方在事發半年後才檢取瑜珈球,但當時沒發現氣栓,又在事發一年後才在許的書房發現一個氣栓。涉案氣栓的去向,是否與許的抽屜氣栓相關等,均純屬臆測。故法官引導陪審團時,不能以許家搜獲的氣栓可構成「繩索中的一縷」作推論,構成不公。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本案涉及大量一氧化碳氣體,許明知份量甚至足以殺人,故他在家中滅鼠的說法實在匪夷所思。而原審官亦在引導時已說明,相關氣栓僅為「繩索中的一縷」。陪審團已仔細考慮本案爭議,本案已有壓倒性的證據,定罪並無不妥。
9 人陪審團
2018 年裁定許謀殺妻女罪成
案發於 2015 年,當時任職中大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的副教授許金山,其妻女被揭發在西貢西澳村對出巴士站一輛私家車內昏迷,後證死於吸入一氧化碳。經審訊後,9 人陪審團於 2018 年裁定,許於 2015 年 5 月 22 日,將一個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波放於車內,謀殺妻子黃秀芬(47 歲)及次女許儷玲(16 歲)罪成。許被依例判囚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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