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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9年12月,英屬印度的第一任總督威廉・本廷克勳爵(Lord William Bentinck)立法禁止「娑提」(sati,另譯「薩蒂」)儀式。這是一種古老的印度教習俗,寡婦要在丈夫的葬禮上在柴堆裡投火自焚。
當時還是孟加拉總督的本廷克徵求了49名高級軍官和五名法官的看法,認為是時候「洗刷不列顛統治下的一個污點」。他規定,「娑提」是「違反人的自然感受」,它既令很多印度教徒驚駭,也是「非法和邪惡」的。
法規指明,因「協助或教唆」燒死印度教徒遺孀而被定罪者,「無論她本人是否自願犧牲」,均會被定為謀殺。這一規定賦予了權力,對於那些以武力迫使或協助燒死「因被施藥而不能行使自由意志」的寡婦者,法庭可強制執行死刑。
本廷克的法律甚至比一些印度改革派先鋒提倡逐漸取締「娑提」習俗的建議來得更嚴厲。這項立法完成後,300名知名印度教徒在拉姆・莫漢・羅伊(Raja Rammohun Roy)的帶領下向他致謝,說他「拯救了我們,從此不再與蓄意謀害女性的惡劣污名相聯繫」。
正統派的印度教徒則發起反抗,向本廷克上書申訴。他們引經據典,駁斥他指娑提並非「這一宗教下必然義務」的說法。本廷克並沒有讓步。上書者於是前往樞密院,那是英國殖民地的終審法庭。1832年,樞密院贊成相關法規,指娑提是「對社會的公然侵犯」。
「1829年這項義無反顧的立法,可能是190年的殖民統治裡社會法規的訂立不對正統派觀點作任何讓步的唯一事例,」馬諾吉・米塔(Manoj Mitta)說。他是一本探討印度種姓制度法律史的新書《種姓的傲慢》(Caste Pride)的作者。
米塔還寫道:「在甘地舉世聞名地對大英帝國施加道德壓力之前很久,本廷克就曾對娑提背後的種姓與性別偏見施加過同樣的力量。」
「將這一種給殖民地人民帶來如此大傷害的本地習俗列為犯罪,殖民者是在道德上加了分。」
但是,在1837年,本廷克的法律卻又被另一名英國人、《印度刑法典》的作者托馬斯・ 麥考萊(Thomas Macaulay)所削弱。在麥考萊的解讀中,如果一個人能夠用證據表明自己是在寡婦的慫恿下點燃柴堆,那麼他就可以被輕饒。他在一份草案中指出,女性自焚有可能是受到一種「強烈的宗教責任感、有時候是一種強烈的榮譽感」所驅動。
米塔發現,麥考萊對於娑提習俗的「共情立場」在幾十年後引起了英國統治者的共鳴。
他寫道,該份草案在1857年一場兵變之後被翻了出來。當時由印度教和穆斯林士兵組成的「希帕依兵」(sepoys)因為害怕槍管上油時使用了他們的宗教所禁止的動物脂肪,而向英屬東印度公司發起反抗。至此,由於印度教徒領導了這場反抗,而被削弱後的法規又「與討好印度教徒的殖民者策略相契合」,於是便被納入了法典。
1862年的法規廢除了將娑提列為謀殺犯罪、以及情節嚴重者判死刑的刑罰條款。它還意味著允許被告聲稱受害人自願在葬禮上殉夫,所以應列為自殺而非謀殺。
米塔寫道,娑提法規的削弱是「回應對社會立法的強烈不滿」——包括取締娑提,1850年賦權准許印度教徒叛教者與被驅逐者繼承家族財產的法律,以及1856年准許所有寡婦再婚的立法等。
但是,推行這項被削弱的法律,最直接的誘因是「種群制中高階印度教士兵的憤怒」,他們被槍管抹上了母牛油而被激怒。
在1829至1862年間,娑提儀式的罪行從謀殺降格成教唆自殺。「雖然自1829年起已經不那麼普遍地執行,但是娑提仍然繼續在印度某些地方實施並受到推崇,特別是在種姓制中的高階層,」米塔說。
之後發生了一場奇妙的轉折。加入了印度國民大會黨並在提倡脫離英國統治而獨立的運動擔當關鍵角色的律師兼政治家莫逖拉爾・尼赫魯(Motilal Nehru),在1913年北方邦一宗娑提案件中出庭,為六名高階種姓的男子辯護。
1913年,莫逖拉爾・尼赫魯是名律師兼政客,他為一群被指參與娑提的男子辯護。
這幾名男子說,柴堆是「被寡婦純粹的虔誠奇蹟般地點燃」。法官拒絕接受神跡介入的說法,遣責這種掩飾並判這些男子教唆自殺——其中兩人被判監禁四年。
70多年後,關於娑提的故事發生了最後一次轉折。1987年,由莫逖拉爾・尼赫魯的曾孫拉吉夫・甘地(Rajiv Gandhi)領導的政府訂立一項法律,第一次將「美化這一習俗」列為犯罪。支持、合理化或者宣傳娑提的人可被監禁七年。該法還將相關的行為上升為謀殺,並重新將教唆實施娑提定為死罪。
這一舉措是在一次娑提儀式引發了廣泛公憤之後。那是印度最後一次有報告的娑提儀式,受害人是印度北部拉賈斯坦邦一條小鄉村裡一名叫魯普・坎瓦爾(Roop Kanwar)的十幾歲新娘。米塔說,那是自1947年獨立後有官方紀錄的第41宗娑提儀式。
拉吉夫・甘地的法規前言借用了本廷克的立法。米塔說:「即使不甚明智,但那是一個去殖民地化的國家向其過去殖民宗主國的一次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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