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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2-20 11: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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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五十年代,政府推出公務員房屋福利計劃,容許公務員根據《合作社條例》(第33章)組成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向政府申請批地和低息貸款,以興建公務員住所(公務員樓宇)。由於該類樓宇的業權屬合作社,個別單位的業主若要轉讓單位,須先徵得75%的社員同意解散合作社,以便為各單位訂立分契,然後向地政總署申請撤銷轉讓業權限制及繳付補價,才可自由轉讓其單位。另一方面,有不少公務員樓宇的業主年事已高、子女自立,欲搬到較合適及容易打理的居所,因而有意轉讓其單位或申請逆按揭,卻因無法徵得75%的合作社社員同意解散合作社而未能如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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