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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令真的可以隨意殺人嗎?別被電視劇騙了,清朝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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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18 08:30: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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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影視作品中經常能看到這樣一幕:清朝某皇帝年間,青天大老爺坐在堂上,頭頂上懸著「明鏡高懸」的匾額,下面跪著貧苦小民,此時的小民也許正在向縣官訴苦,請求主持公道。縣官經過一番思索後,便做出判決,輕則坐牢,重則處死。很多人習以為常,但是這種情況其實基本不會發生。在清朝,莫要說死刑,即便是坐牢也不是區區一個縣官就能議定的。那麼,清朝到底是怎麼審判犯人的呢?

一、怎麼打官司?

眾所周知,清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可以劃為四等,清承明制,依然將行省作為地方最高行政級區劃,在省一級的長官有總督、巡撫、布政使(藩司)、按察使(臬司)等;省以下有道(清初類似監察,後逐漸形成固定府邸),長官為道員;接著是府(與府平行的還有直隸州和直隸廳,長官分別為知州、同知等),府的長官為知府;最底層的是縣(與縣平級的還有一般州、一般廳,長官名稱同上),縣的主事官叫縣令,因為經常跟平民打交道,又被稱為「父母官」。

如果平民之間發生案件,究竟該怎麼處理呢?

首先由受害者或者與之相關的人向最低一級的政府——縣令(或一般州、廳)提出訴求。請注意,訴訟一開始只能向最低一級的直管政府提,不能越訴,清朝是嚴令禁止越訴的。即便受害者越訴所講的是事實,也要受到杖打五十下的處罰,並且發回縣級審判。縣級政府的權力說大也大,因為一個縣內所有的上訴他都要審判;但是說小也小,縣令只具有判定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的權力。比如瓜分家產、夫妻離婚、土地糾紛之類的,這在古代被稱為「細事」。並且縣官所能使用的刑罰僅僅只有笞刑和杖刑。

清代的刑罰共為五大類,分別是笞、杖、徒(坐牢,最高三年)、流(流放當兵等)、死(正常使用絞和斬)等。縣官能夠使用的僅僅是前兩種,一旦犯人所犯罪行所適用的刑罰高於笞、杖級別,就要報送上司。所以,縣官的司法權力可以這麼概括,即「審」權很大,「判」權很小。

縣令的上一級機構是府。古代的長官一般身兼行政、司法權,所以審囚決訟也是知府的責任。知府的司法權力也不是很大,對縣令送來的卷宗僅僅只是做出判語。一方面,如果知府認為縣令的判決不符律例或證據不足,就會打回重審或者交給其他州縣審理;另一方面,知府認為符合判決要求的就會寫上判語,然後提送到上一級機構。府的審判權並不比縣令大上多少。此外,知府也會直接處理一些直隸於他的民事和刑事訴訟。

二、皇帝才是全國最大的法官

府的司法上級是臬司,也就是按察使。按察使是明清時期的風憲部門,掌管監察司法等有關事宜。臬司所要處理的僅僅是府縣報送上來的案子,要麼打回重審,要麼匯集刑案,再次上報。同樣的,他沒有高於府縣的刑罰權力,也沒有處決的權力。

稍微有一點權力的是督撫,但是依然沒有處決犯人的權力。督撫在清朝的地位比於六部,這樣一個重量級單位,僅僅只有判決「徒刑」的權力。徒刑相當於現在的蹲監獄,不過會伴隨著體力勞役等附加處罰,另外本縣人不會在本縣坐牢。到這裡,如果能夠用徒刑解決的案件,也就不會再上報了,如果還解決不了,就還需要上報。

而經過督撫再次上報的刑事就比較嚴重了,處罰也較重,分別是流刑和死刑。上報的部門分別是刑部和皇帝。一般來講,流刑截止到刑部,刑部有權力審批督撫送上來的這類案件,可以決定流放囚犯一千五百里還是三千里。至於死刑,必須要經過皇帝審批。先由督撫等大臣上死刑題本給皇帝,皇帝將死刑案交給三法司會審,他們討論後,再交給皇帝判決,皇帝才是最高的大法官。

所以說,縣官、督撫就能決定平民生死的情況是根本不存在的。死刑在清朝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

三、皇帝的司法特權到底有多大?

在我們看來,中國自秦始皇建立秦朝開始,專製程度呈波浪式上升,到明清時期,皇權已經達到了高潮。清朝作為帝制的最高峰,皇帝肯定是至高無上,生殺予奪,視民如草芥一般。但是,歷史上的清朝皇帝真的如此嗎?我們來看一個案列:年羹堯案。

年羹堯,漢人,進士出身,為人十分機敏,於康熙期間,就逐漸靠向未來的皇帝——雍正帝。當時康熙因為屢廢太子,兒子爭權而煩心不已,誰也沒有想到最後的皇位居然是四皇子胤禛的。由於年羹堯投靠得比較早,也因為他作戰勇敢有功勞,所以在雍正即位後,對其百般嘉賞,授撫遠大將軍、封三等公爵,加太保頭銜等,可謂一人之下萬人之上。漸漸的,這位大臣就驕橫起來了。

雍正二年十月,年羹堯上京面聖,途中居然要群臣跪送和跪迎,跪著的大臣居然包括總督和巡撫。督撫何許人也?讓他們跪著,豈不是就把自己當成了皇帝?不僅如此,他把大臣當做下屬,平行文書自稱「令諭」,對雍正帝的聖旨不行禮儀,甚至已經發展到大臣先跪年羹堯後跪雍正帝的地步。雍正的眼裡容不得沙子,自然也容不得這樣一個越制的大臣。不過雍正並沒有立馬拿下他,儘管他有這個權力和能力,但是雍正帝還是選擇按照程序走。

清制規定,官員犯法不能直接捉拿,需要有人向上請奏。像年羹堯這樣的皇帝紅人,哪有人敢上奏。於是,雍正逐漸給大臣透露年羹堯已經不受寵的的信息,並且警告一部分人,不要跟他走得太近,以免惹火燒身。朝中有機靈的人,已經看到了風向。雍正三年三月,四川巡撫上京控訴年羹堯,這是一顆投向平靜池塘的石頭,雖然小,但是漣漪已經逐漸展開。雍正三年四月年羹堯被降為杭州將軍;接著,山西巡撫、八旗都統、內閣、詹事府、翰林院、九卿等接連上劾年羹堯。雍正三年九月,雍正帝見時機已成熟,就逮捕年羹堯,下刑部監獄,令三法司會審,最終依《大清律》定其九十二條大罪賜死。

在這個案件中,皇帝儘管有能力,但是始終按照程序走,對年羹堯的懲處也完全符合官員死刑流程。這樣的案件還有很多。對於聰明的帝制君主來說,維持法的秩序才能保證這個國家的平穩運行,而不是我們所想的那樣隨心所欲,為所欲為。

與我們固定的思維不同,清朝的法律程序是很嚴格的,莫說是縣令,即便貴為總督、尚書,也沒有權力去處死一個平民。對於古代法制,我們需要理性地看待,而不能一味地貶低、誤解,甚至割裂古代與現代法制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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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19 08:42:24 | 顯示全部樓層
判處死刑, 皇帝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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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20 12:34:55 | 顯示全部樓層
清朝官員唔多,主要靠地方鄉紳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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