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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08-8-16 18: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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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與其他負責維持金融穩定的機構應該更主動地監察甚至引導金融創新的進程,並及早參與識別及管理相關風險的工作。
當然,要當局時刻緊貼投資銀行在這方面的發展並不容易,在一些地區銀行更可能有龐大的政治游說力量,但為了公眾利益,有需要的話,監管當局至少應嘗試運用權力來向有關機構獲取資料,要求它們作出公開披露,甚至在考慮到道德風險的前提下,就金融產品進行審批。監管當局最重要的工作是保障公眾利益,維持金融穩定。同時,我們也要保持警覺,留意金融體系的獎勵制度有否出現扭曲,引致信貸審批標準下降;銀行透過證券化以「製造及轉售」的模式,轉移信貸風險,結果引發目前的次按及信貸危機,正是說明這個問題的好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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