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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和教師「不誠實取用電腦」案 律政司終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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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3名女教師,涉於2014年以智能手機拍下小一入學叩門試題,再經電腦向友人泄露題目,各被控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其後均獲判無罪。律政司上訴遭高院駁回,再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釐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涵蓋範圍。終審法院今頒下判辭,一致駁回上訴,律政司敗訴。
據悉,因為本案關係,控方現將約15宗以不誠實取用電腦、已提堂的案件暫緩處理。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以及非常任法官范禮全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代表律政司一方。4名答辯人依次為協和女教師鄭嘉儀、曾詠珊、黃佩雯,以及任教另一小學的余玲菊。
終審法院早前處理上訴時,律政司代表梁卓然陳辭稱,《刑事罪行條例》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涵蓋所有人電腦,不論是「取用」自己或他人電腦,只要未經授權、不誠實、不恰當使用或取用電腦作為工具,或以此作有犯罪意圖的目標,導致別人損失,即屬犯法。但馬道立指出,在立法意義字眼上,自己電腦毋須「取用」,質疑為何律政司認為控罪涵蓋自己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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