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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內偷賣淫雞 3000 元 ,掃黃警罪成判囚 9 個月!
警員今年4月參與掃黃行動,期間在警署處理涉嫌賣淫內地女的財物時,趁機偷走內地女其中的3,000元現金。案件經審訊後,掃黃警今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指被告身為警員,在警署內犯案,這令案情更嚴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且被告趁他人疏忽盜竊財物,考慮後判被告入獄9個月,並拒絕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的要求。
控罪指被告梁嘉成(32歲)於本年4月12日在柴灣警署報案室UG4號房內,偷竊屬女子盧月花的3,000港元現金。
怕入獄有損父親形象
辯方求情指,被告月薪約3萬元,大部分薪金都交給妻子,被告罪成後將失去警員工作,會對家庭經濟構成沉重打擊。如被告被判處監禁式刑罰,其1歲女兒將不能見他一段時間,對其父親形象有損。
審訊時出庭作供的警員吳俊傑和另外數名警員,今亦有到庭旁聽。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作供有極多不合理之處,例如稱同袍把錢塞給他後,他沒有追問金錢來源就放入自己銀包;事主盧月花作供時雖然沒有回答她有否賣淫,但對自己金錢保管方式、去向等都能清晰回答。裁判官完全不接受被告辯白,肯定被告有偷盧的金錢,並指被告不誠實。
將500元贓款藏於委任證卡套
裁判官亦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即被告在警署偷去盧的3,000港元後,因擔心是贓物,故執勤時將其中5張500港元丟棄在北角皇都戲院大廈的後樓梯,餘下一張500元紙幣則收在其委任證卡套,該500元其後也被警長搜出,其他警員證供也確認被告執勤時是最後一人歸隊。裁判官認為,被告的招認內容與其他證人的證供相符,相信就是事實經過。
對於被告指警誡會面是受警員威逼利誘下作出,但裁判官認為被告說法不合理,指被告身為警員,應該熟悉警方拘留手法,承認犯案以換取保釋並不代表案件完全結束,被告或要繼續接受調查甚至被檢控。裁判官續指,被告被羈留兩天期間有足夠時間在羈留室休息,不應感到疲累,而從其錄影會面可見,被告表現冷靜,神態沒有異常,裁定被告是自願情況下進行會面。
【案件編號:ESCC12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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