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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18-4-4 15: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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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ochan 發表於 2018-4-4 15:15 
仲有冇乜嘢條件
至於「通常居住」,適用範圍就更闊。根據入境處網頁解釋,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願和以定居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讀書、工作或居留等),不論時間長短都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如果他/她只是暫時不在香港,仍會被視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至於具體計法,通常計算過去12個月內有不少於180日留港。
至於不「通常居住」如何定義,入境處就指有四大因素,包括: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及其主要家庭成員,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
外傭不屬「通常居住」
另外還有9類人士無論在香港逗留多久,都不會視作「通常居住」在香港,包括:非法入境者、違反逗留條件人士、難民、外勞計劃參加者、家庭傭工、使領館人員、駐港部隊軍人、以中央政府旅行證件來港者,以及在囚人士。
陳茂波今天提出合資格申請4000元現金津貼的條件:
1. 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年滿十八歲,持有香港身份證,並且通常居住於香港;
2. 沒有在香港擁有任何物業;
3. 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
4. 在2017/18年度,無交薪俸稅,並就此作出聲明;或退稅少於四千元,出示稅單為證
《只共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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