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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17 13: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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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beyond_i 於 2017-10-17 14:13 編輯
回復 火t6htrh #1 的帖子
先前有講過,現時香港法例對於在公眾地方對女性衣服或裙底拍攝,可能涉及的罪行有:-
1.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B(2)條);
2.遊蕩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0條);
3.有違公眾道德(普通法罪行);
4.若在攝影涉及使用電腦,不誠實地使用電腦的控罪(《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
由於事發地點係私人辦公室內,所以頭三條都唔告得。
由於案情報導有限,只能靠估。雖然手機冇偷拍照存檔,會唔會係苦主/證人嘅證據清楚指出被告有偷拍嘅行為?或者係辦公室錄影睇到佢偷拍行為?
另外奇怪為何裁判官會話引起公眾厭惡, 條罪都不涉及公眾,會唔會係上訴嘅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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