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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已婚許姓貴婦,八年前迷戀小她十三歲的鄭姓男公關,五年前砸二千八百萬元買房給鄭男,前年兩人感情生變,鄭男被趕出門,他認為,許婦曾同意將房屋漲價的七百萬元送他,提告索討,但台北地院認為鄭男無法證明許婦允諾贈款,日前判鄭男敗訴。
據指出,許婦(四十九歲)丈夫從事貿易,家境富裕,二○○七年間許婦與友人唱KTV,認識鄭姓男公關(三十六歲),鄭男長相俊俏、身高約一百八十五公分,頗得許婦歡心,兩人背著許婦丈夫交往,二○一○年間許婦更以二千八百萬元,買下北市長安東路二段的「長安賦」社區一戶房屋供鄭男居住、該屋權狀五十五坪。
稱為贈款才願復合
鄭男表示,許婦當時說要把該屋送給他,他因此辭去工作,全心與許婦交往、照顧她,二○一二年九月兩人吵架,許婦竟趕他出門,他決心分手,豈料數天後,許婦卻哭求復合,並答應將房屋漲價款送他,自己才心軟復合。
討嘸揚言公開姦情
二○一三年十一月,鄭男認為,該屋已漲價到三千五百萬元,要求許婦先付七百萬元差額卻遭拒,兩人正式決裂,鄭男先聲請假扣押查封房屋,但遭駁回,接著他揚言要將二人的不倫姦情公開。
許婦向丈夫坦承出軌,獲夫原諒後控告鄭男恐嚇,目前仍由檢方偵辦中。
鄭男不甘示弱,另訴請許婦履約給付七百萬元,並出示他傳給許婦的LINE對話「我今天不是跟妳要錢,我不能一退再退」、「我不是乞丐,更不是無賴跟妳要」等語,欲證明他有權討七百萬元。
違反良俗判男敗訴
但鄭男一下子說七百萬元是分手費,後又改口說是許婦允諾要送他,卻提不出證據,法官認為,即便許婦曾承諾贈款,但目的為挽回婚外情、討外遇對象歡心,違反公序良俗,已屬無效,判鄭男敗訴。雙方昨均聯絡不上,該屋已出租。
律師呂承翰說,通姦是違法行為,若約定以金錢來保障婚外情,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即便有白紙黑字,也會因違反公序良俗,而屬無效,判決相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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