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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男假裝借廁所 性侵同學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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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 05:59: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南投二十四歲林姓男子,前年七月到國中同學住處,見同學的母親在一樓忙著做家庭代工,藉口借廁所跑到二樓,性侵同學的中度智障妹妹,直到三樓的姊姊喊妹妹下樓,林才倉皇離開。台中高分院昨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十月徒刑。
女害怕不敢高呼

該案發生於前年七月五日中午,遭性侵的妹妹在林男離開後,立即下樓找母親哭訴。林男到案否認性侵,辯稱曾與妹妹交往,他脫對方褲子時,被害人未反抗或喊叫。林男的律師則稱,林男也有中度智障,由於被害人沒反抗,林男才會誤以為對方默許,絕非性侵。
但妹妹說,林男強迫脫去她褲子時,她因害怕不敢大聲高呼,等到姊姊喊她,她才奮力掙脫林男。
法官發現,妹妹是在第一時間下樓找母親哭訴,顯然此次性行為不是她所願意。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一年八月,林男上訴後,和被害人母親以五十五萬元和解。台中高分院審酌林男有中度智障,一有生理需求,自我控制力就會變低,且欠缺與異性溝通技巧,因此酌減改判他十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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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 15:56:40 | 顯示全部樓層
这个社会怎么啦,有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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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 17:18:24 | 顯示全部樓層
李俊霖 和解是受害者與加害人的作為,但二審判刑為法律上該有的懲處..重點是強暴一個女子才判10個月..強暴才判10個月..強暴才判10個月(這很重要所以要說三遍)..原因是加害人領有殘障手冊這能當理由脫罪...根本是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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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 17:18:46 | 顯示全部樓層
以後說有智障或精神疾病的應該要加重叛行,這樣一定連腦殘都會變正常,一直包闢犯罪的法律是有什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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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 17:19:08 | 顯示全部樓層
是智障應該有證明吧
殘障手冊拿出來瞧瞧
不然以後不管是哪一型的罪犯都說自己是智障就好啦~
把不對的行為都歸咎給智障就夠啦~
只要是智障,犯錯就能減輕懲罰。
本案的恐龍法官,這案的重點到底是性侵還是智障?還是你才是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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