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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口爆逼退錢 流鶯憤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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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4 04:34: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台中市一名長腿流鶯日前賣淫遇奧客,二十分鐘內換了十多種姿勢,還強行口爆,好不容易完事,奧客竟要求再來一次,流鶯不肯,對方就賴著不走還要求退錢,流鶯一氣之下報警自首從事性交易,二人均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流鶯毫不後悔說:「就算被罰也要給這個大爛人一個教訓!」

警方調查,身高一百六十五公分、有一雙長腿的林姓女子(四十歲),三年前因缺錢付卡債,從屏東到台中當阻街女郎拉客,本月中旬在路旁拉客時,遇黃姓男子(三十四歲)搭訕詢問:「有沒有接客?」林女點頭,雙方談妥二十分鐘收費一千元,就相偕到附近一家旅館進行性交易。
20分鐘狂換10姿勢

二人完事後,黃男要求再來一次,但林女拒絕,黃男不死心賴著不走,見林女堅持不從,黃男竟要求退還一千元才要離開,雙方僵持半小時,林女眼看對方實在不可理喻,決定打電話報警。
警方趕到後,林女當場自首剛與黃男完成性交易,黃男起先否認,辯稱兩人是男女朋友,警方詢問林女姓名,他卻答不出來,隨即改口說,兩人是剛認識的朋友,因林女有經濟困難,邀他到飯店「聊天」,才拿出一千元援助她,然後兩人就像正常的情人一樣做愛。
聽到黃男說詞,林女忍不住破口大罵:「放屁!你明明就是變態。」接著就氣呼呼地對警方說,黃男在二十分鐘內,前後換了十多種姿勢,最後還將生殖器硬塞進她嘴裡強行口爆,林女說:「我接客無數,從沒遇過像他這樣變態的客人,給再多錢也不想跟他再來一次。」
嫖客恐涉妨害自由

警方訊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兩人裁處,林女直說被罰錢沒關係,「就是想讓這個自以為付錢就是大爺的變態一個教訓。」
律師林瓊嘉表示,黃男除性交易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外,若要求再次性交易被拒,不讓林女離開,可能涉及《刑法》妨害自由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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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4 17:18:23 | 顯示全部樓層
有夠爛的人,連性工作者賺這種辛苦錢也不想給。 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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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7 02:07:12 | 顯示全部樓層
硬上,踢到鐵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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