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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急診無良醫師袁 昂、林子忻、黃建華醫師業務過失致死挨告 這種人會有醫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王茂松
(即告訴人)
代 理 人 許文彬律師
葉慶人律師
被 告 林子忻
黃建華
袁 昂
黃彥鈞
施振祥
王金丸雖患有「急性心肌梗塞」,其死亡率偏高,但依經驗
法則,並非當然會發生死亡結果,如事先為必要適切之檢查
及用藥,仍非無存活之希望,被告等人未即時親自診察,且
未為必要適切之處置及用藥,王金丸終因心肌梗塞導致心肺
衰竭死亡,能否謂其死亡與被告之過失無相當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520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情形
,台大醫院急診病歷雖記載:「王金丸為大腸癌併肝移轉等
疾病,外科醫師王明暘、林耿立曾於96年1月19日二度向家
屬建議開刀治療,但已說明手術之死亡率可能高達90%,不
接受手術之死亡率超過99%,家屬在此種情況下,仍無法達
成共識,此舉可能延遲病情,導致惡化,家屬已瞭解此情形
。」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要旨,王金丸若開刀,其死亡率
雖高,惟依經驗法則並非當然就會死亡,被告等人乃專業醫
師,對於開刀與否自應為專業之判斷。況且王金丸之女王月
雲證稱:「家屬有討論要不要開刀,討論的結果是由王茂松
處理,我有聽王茂松說他有跟醫生說要開刀。」顯見病人家
屬斯時確有要求被告儘速進行開刀,前揭病歷載稱:「家屬
在此種情況下,仍無法達成共識」云云一節,僅為院方片面
說詞,殊無可採。
台大醫院96年3月15日致王茂松函「說明」欄三、載:「病
人情況急轉惡化,家屬雖希望進行開腹手術,但經當時外科
主治醫師林子忻解釋此時手術會有立即死亡之危險時,家屬
再度猶豫不決。」由此可見,家屬確實希望進行開刀,反倒
是被告等人一再表示「王金丸會有立即死亡之風險」云云。
衡諸常情,當醫師如此告知家屬,家屬自會審慎考慮,前揭
函文既已載明:「家屬希望進行開腹手術」,顯見家屬斯時
確已決定要求醫師進行開刀,被告等人竟辯稱是家屬猶豫不
決云云,顯係推諉卸責之詞。
王金丸是高齡88歲的大腸癌末期病患,併有糖尿病、高血壓
、慢性腎衰竭、振發性心房纖維顫動、巴金森症、腎功能不
全、肺結核的病史,其身體顯然已不堪負荷。由於腎功能不
良者施打顯影劑會產生不良反應的可能性高於常人,且連續
、密集施打顯影劑會增加患者體內的輻射量
被告醫師為王金丸施打顯影劑係因96年1月19日發現其有「
腸破裂」的現象。然而,病人之前從未被檢出有「腸破裂」
之情事,而是在96年1月18日進行插肛管治療後才發現;衡
諸經驗法則,施行插肛管手術翌日即發生「腹部中空器官破
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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