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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前的《食品安全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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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3 20:50: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華西都市報記者在成都市檔案局的館藏室內,查到了1932年成都的《食品安全守則》,違反相關規定的餐飲店,不僅要接受經濟處罰,更要受到“挨手板心”的皮肉之苦。據了解,從清代末期開始就有食品衛生的管理規則,光緒後期就有規定不能販賣病、死豬肉,具體的內容則隨著社會的發展在不斷進行修改。

嚴禁在食物裡加色素

“凡患肺癆花柳病疥癬等皮膚傳染症或癲癇病者,均不得操作此項營業。”在一份1932年8月的《成都市公安局取締飲食店規則》中,對各餐飲業從業人員的健康有著明確的規定。此外,還專門列出了各類餐飲點不准售賣的食品,包括“病畜之肉及霉腐而臭惡之禽獸肉或魚類”、“各種瓜果菜蔬之腐爛者”、“調和作料之濁惡者”、“酒中有毒質藥料者”、“未經制熟之點心”和“過宿之食品無論生熟其色已惡劣者”。由於當時沒有電冰箱,因此特意規定剩飯剩菜不得過夜。擔心人們患上食物不淨引起的傳染病等,還禁止餐桌上出現腐爛和加色素的食物。

對於店面衛生,當時的成都也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店內之一切食具桌椅及各處地方務必洗除潔淨”。而對於廚房,更是規定“不得與便所接近”,“酒館餐館設有廁所者務必令空氣流通、臭氣不得外溢,隨時掃除潔淨”。“溝渠排水要流通”、“店內須多設痰盂不得任人吐痰於地下”、“飲食物不得加以有礙衛生之顏色”、“用水必須潔淨之水並不得以未沸之水泡茶供應”、“食物之殘余碎屑及渣滓須用有蓋之桶箱裝貯、不得存留至一日以外”等條文規定,現在看來依然很適用。

最後還規定,如果有違反操作員健康要求、出售明文禁止的食物、給食物加色素和不及時清掃廁所的店鋪,“一經檢查員通知後仍不遵行者,得處該店主十元以下之罰金”,若違反其它條款“處五元以下之罰金”。

桌椅碗筷不潔要打手心

在“增訂取締飲食業補充條款”的7項規定中,還要求餐飲店夏秋季節准備紗罩或干淨白布遮蓋生熟食物,購置蒼蠅拍隨時撲滅蒼蠅,以防傳染疾病的發生;規模較大的飯店,應當在夏秋季節裝置冰櫃以防食物腐敗;洗滌筷子的水必須隨時更換,禁止使用染色筷子;店內操作人員不得赤膊工作,至少須穿上干淨的背心,而且不得蓄留長指甲,上飯菜時不得將指甲頭發浸入碗內;擦抹食具和桌椅凳子的帕子須分別使用,不得混同並應隨時用沸水洗干淨,不得用來擦拭汗水或鼻涕等,若擤完鼻涕後須將手洗干淨才能開始制作飯菜。

翻閱到了1932年9月的一張“成都市公安局衛生檢查證”,上面對於食品店內檢查不合格的食物、食具等都有相應的處罰標准。例如,“寶貼華興街精聚飯鋪”因食具“稍欠清潔”、桌椅“欠潔”、分別“責堂倌(舊稱茶館、酒店、飯館、澡堂裡的服務者)手心”十個和二十個。

還有的店鋪因“洗碗盆不潔並用冷水洗碗不換”、“煤爐側邊渣滓稍多”,更是分別“責掌手心”四十和五十個。當然也有經濟處罰,一家店內因食具不潔被處以了五元罰金,還有一家店內因“廁所門口安設醬豇豆瓣醬油各缸、地點不適宜”,被處罰金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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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5 17:17:31 | 顯示全部樓層

責掌手心? 用間尺 定 滕條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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