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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均不設陪審團制度,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的刑事案,亦只有控方有絕對權利選擇以陪審團方式審訊,被告人僅有權提出但不一定會獲批,有議員及法律團體質疑有關做法不公,影響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
律政司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強調以陪審團方式或單由法官負責審訊,對案件的定罪率或被告是否獲得公平審訊無直接關係。
當局又指去年發表的新《檢控守則》,已就應否選擇以陪審團方式審訊加入兩項新的考慮因素,回應了法律界的關注,當局暫無意改變陪審團制度的適用範圍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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