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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8 23: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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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沖尿的迷思
有blogmate說有朋友因用清水沖淡狗尿而被食環署票控掉垃圾, 這個講法我很久前已聽過, 當時我以為只是誤傳, 再有人這樣講, 我不得不求個明白, 如果用水沖尿會抵觸法律, 我每天會犯法很多次, 於是打了很多電話和上網查證香港法律.
大家先細看下面3張由食環署發出的宣傳海報.
大家都知食環署只會對沒有清理狗糞的狗主作出票控, 對於狗尿, 食環署是沒有權力檢控的 (呢個point稍後解釋), 因此大家經常看到甚多狗主不沖狗尿就離開.
而根據食環署《愛犬外出方便, 放狗人士清理有責》宣傳海報建議 : ~~
↓『放狗要帶備足夠紙張, 以便將狗隻糞便妥為包好, 再放進狗糞收集箱. 另外亦應帶備足夠清水, 把被弄污的地方清潔妥當.』
以清水沖尿是狗主的責任, 但不是法律規定.
首先我打去「1823電話中心」查詢, 因為現時所有政府部門的電話, 初步都會經由1823解答, 但1823的答覆不可靠, 對方只email了3張海報畀我, 仲同我講: 狗主要用清水沖尿, 以及用紙張吸乾地上尿液.....
於是我打去某區食環署衛生督察查問, 有名有姓的, 得到答覆如下:
(由於我將對話過程錄了音, 以下是照抄電話回覆.....)
『 狗隻在公眾地方小便, 用清水沖尿這個行為不構成犯法. 如果有食環署人員因為狗主用水沖尿而發告票, 在定額罰款通知書背後 , 有食環署檢控組的聯絡, 可以因應個別case咁傾.
所有告票都會經由檢控組審批, 如果檢控組發現有問題, 都會處理的.
'定額罰款通知書'上有一欄選擇項目, 其中一欄關於狗隻, 職員會tick呢一欄, 另外再有補充資料要填上, 例如他會寫上"狗的便溺問題" , 你有權要求寫清楚係用清水沖尿液. 收到告票後, 你可按此向食署環作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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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咁香港法律又點講呀?
關於狗隻便溺問題, 食環署乃根據香港法例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下, 第132BK章 《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 而作出檢控.
資料來源: 香港政府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 , (如要查看, 請click入香港政府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 網頁, 並於左手"開始章號行列" 打入"132" 即可.)
章: 132BK 標題: 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 憲報編號: L.N. 320 of 1999
條: 13 條文標題: 防止犬隻糞便或尿液弄污街道 版本日期: 01/01/2000
(1) 負責看管任何犬隻的人,不得容許該犬隻─
(a) 在建築物的公用部分、街道上或公眾地方內大便;或
(b) 在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小便,
但如在一處撥作犬隻用的廁所的地方大小便,則不在此限。 (1977年第317號法律公告)
(2) 就第(1)款而言,該犬隻的擁有人須被推定為負責看管該犬隻的人,但如他證明在發生有關違例事項時,負責看管該犬隻的人並非其家庭成員或其所僱用的人,則屬例外。 (1973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2A) 犬隻的擁有人即使證明該違例事項並非在其同意下或知情下發生,亦不得為第(1)款所訂罪行的免責辯護。 (1973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3) 如犬隻─
(a) 在建築物的公用部分、街道上或公眾地方內大便;或
(b) 在建築物的公用地部分小便,
而負責看管該犬隻的人在離開有關糞便或尿液的所在地點前,先行將有關糞便或尿液清除並清潔該地方,則並不違反本條的規定。 (1977年第31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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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留意highlight部分:
(a) 在建築物的公用部分、街道上或公眾地方內大便;或
(b) 在建築物的公用地部分小便,
(a) 所述的狗糞, 和 (b)所述的狗尿, 招至被控的『放底』位置有咩唔同呢?
規管狗尿方面, 是沒有包括"街道、公眾地方"
因此, 我一開首曾指出, 在香港唔執屎可被定額罰款$1500, 但狗尿呢, 就算在『街道』和『公眾地方』不清理, 也不會受檢控.
但作為狗主, 我一定會用大量清水沖淡狗尿, 同時, 食環署職員, 或者任何執法人員例如警察, 是不可以因我們用清水沖尿而票控我們的.
( 我曾看到有人在blog寫, 因用清水沖狗尿, 而被差人抄低身份證. )
如果我們因用清水沖狗尿而被票控, 請使用公民權利, 按照食環署衛生督察的指示提出申訴.
下次大家想沖狗尿時, 就算有食環署職員在旁"目及" 住, 你不用怕, 沖啦.....
( Part 2 )
21/ 5
剛收到食環署高級督察來電, 終於得到一個official的答覆...
答覆跟之前相同, 用清水沖尿不構成犯法
另外, 他說知道坊間有這個流傳, 也有報章誤報過, 他曾多次向傳媒解釋, 但仍然有人說『用水沖尿會被票控』, 是不正確的....
他希望知道若真的發生此荒謬事, 是在哪區發生.
聽了這個回覆, 我好安心.
我開始懷疑, 有狗主曾經『用水沖尿被票控』一事, 係以訛傳訛..... 雖然好多人都聽過....係朋友嘅朋友嘅朋友嘅朋友嘅朋友....嘅親身經歷.
既然已clarify, 大家放狗無藉口唔沖尿啦....
有史納莎主人留言被差人警告...
差人係有權向我們索取身分證的, 所以呢部分我們應該合作....
但下一步你應該問阿sir :
「你係根據香港邊條法例票控我? 」
根據香港法例, 狗隻在街道或者公眾地方小便, 並無觸犯法例.
我們用清水沖狗尿, 係回應食環署呼籲叫狗主帶清水放狗沖狗尿.
我們check過食環署, 用清水沖狗尿, 並無觸犯香港法律.
如果咁唔好彩遇上針對狗主用水沖尿, 記住要冷靜, 記底差人膊頭的編號, 有咩事就向"警察投訴科"投訴...
最好暗暗用電話錄底埋大家的對話啦~
後來, 一位曾經被警察警告的莎莎主人, 最後也得到警方合理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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