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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6 12: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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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指,被告是寡婦,她○○年持單程證來港定居,丈夫於一一年因癌症去世,現時她與二十二歲讀大學的兒子相依為命,而她在該護老院任職兩年,月薪八千元,事發後已被辭退,現時失業。辯方指稱被告在護老院每天「朝七晚七」工作十二小時,須同時照顧近二十名年老院友的起居飲食及清理他們的大小便,工作壓力沉重。事發時因女事主拒絕在輪椅坐下扣上安全帶,又用粗口辱罵被告,故被告在一時失控下才犯案。辯方並呈交多封被告同事及院友家人所撰求情信,指她心地善良及熱心工作,但裁判官不表認同。
案情指,事主在○九年十月入住該護老院,案發早上八時,被告替事主扣緊輪椅的安全帶時,事主拒絕並站起,被告忿而舉起掃帚「叉」住事主上半身,事主用手撥開掃帚。兩小時後,被告仍心情欠佳,走到事主面前屈曲對方右臂,逼事主自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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