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登堡对希特勒心存恶感,却为何又任命他为德国总理?这与魏玛宪法的规定有关。魏玛宪法53条规定,政府内阁未获得选民50%的选票时,总统可以自行指认总理,限制性条件为,指认的总理必须得到国会的认可(不超过50%的议员反对)。保守派的兴登堡曾利用总统职权先后指认他的亲信帕彭(Franz von Papen)和施莱谢尔Kurt von Schleicher为总理,确保保守派的专权,可是帕彭和施莱谢尔的统治很不得人心,都没有获得议会支持,其内阁先后在短短几个月内解散了。1932年德国政局愈发不稳,共产党在议会的议席增多,日益壮大,帕彭与一些保守派惧怕由社会动荡引起的共产主义革命,打算拉拢希特勒组阁阻击共产党。经过一系列的秘密谈判后,帕彭、希特勒与国家人民党主席阿尔弗雷德·胡根贝格达成协议,希特勒担任总理,帕彭为副总理,国家人民党成为执政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