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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歲的邱姓零件廠老闆和40歲的徐姓女業務發生婚外情,並安排徐女全家人住在他的一棟公寓。某天在家中,徐女發現房間傳來呻吟聲,一打開門發現「小四」竟然是自己17歲的女兒,於是控告邱男性侵,但男子說兩人是自願;徐女的女兒則表示,他們第一次發生性關係時她是被迫的。
檢警調查發現,徐女一家五口都在邱男的工廠上班,邱趁著某次出差的機會,把徐半工半讀的女兒帶到汽車旅館性侵,事後還威脅她不能說出去,不然全家人都會失去工作,被害人只好隱忍,事後兩人又陸續發生十多次關係。
某天清晨,邱男拿著鑰匙進入徐女家,跑到少女的房間,但因為呻吟聲太大,徐女跑去撞女兒房門,於陽台發現下半身光溜溜的邱,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事後,邱男除寫悔過書,還給了500萬元本票希望和解,但徐女想加價到600萬元,他斷然拒絕,因而被提告。
一審時,法官認為邱男和少女首度發生關係時,她沒有逃跑、求救,之後2人還了300通電話,因此認為是合意性行為;但二審至更三審時法官都認定,邱的說法反覆,也沒通過測謊,所以判他3年半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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