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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總隨著時間而流變。它是鮮活的,不是僵死的,需要人來創承;它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原創,上至帝王將相、下到販夫走卒,他們創造過的音樂在後世相互融合、不分彼此,是曆代各階層人們的智慧結晶。無論是從曆代文獻記載、曆代音樂曲譜中,還是從當下音樂品種、禮俗用樂中,我們都能追尋到這種時間藝術的印跡。為什麼諸如唐代《教坊記》等各代曆史文獻中記載過的曲牌仍然在當下流傳?為什麼眾多類型不同的傳統禮俗形式裏卻使用了眾多相同的樂曲?為什麼有那麼多曲目沒有標明作者姓名?這些曆經千錘百煉的藝術精品是如何流傳到今天的?到底是誰創承了如此珍貴豐富的文化……與西方專業音樂的創作和傳承過程不同,人們很難說清楚中國傳統音樂文化浩瀚的曲庫中哪首樂曲是哪個人的原創、哪首樂曲是哪個時代的初生。然而,傳統社會分明曾長期存在過一支龐大的專業樂人隊伍,主要是他們創承了燦爛的傳統音樂文化主脈並接通了各代各地各階層人們對傳統音樂的集體錘煉過程,但他們卻背負了世代的屈辱與不公——作為罪罰賤民的樂籍群體。研究中國傳統音樂文化,研究其結構和傳承規律,首先不能遺忘這一重要創承群體的曾經存在和曆史貢獻。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專業技術人員一般屬於「工技(伎)」階層,他們往往世代繼傳其業,地位也較低,其中不乏賤民群體。樂籍中人,即專業從樂的罪罰賤民。樂籍製度始於北魏終於清雍正元年,主要是作為一種懲罰性專業製度而存在的,可看作奴隸製殘存現象,指將罪犯、戰俘等罪民及其妻女後代籍入從樂的專業戶口,構成樂戶,由官方樂部統一管製其名籍「樂籍」,迫使之世襲音樂、當色為婚,以此作為懲罰。「樂籍」這個概念主要是對樂籍中人名籍的指代,樂籍是被統屬於官方樂部的、屬於賤民的名籍,樂籍中人統一由官方樂部管製。在一千三百多年中,樂籍群體普遍遭受官方製裁和社會賤視,卻也使得樂籍製度始終作為相對封閉的一種專業製度而存在。它是極其殘忍的,但又使得世襲從樂的樂籍群體在生存上具有全方位一致性,他們世襲從樂,從小開始就要經受嚴格的音樂訓練,承擔起中國傳統音樂文化創承的主脈,並使其呈現出博大精深的樣貌和全方位一致的特征。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央集權之下,任何製度或傳統的貫徹都具有上情下達、上行下效的一致性,在用樂方面,由於禮樂傳統的普遍存在,只有作為罪罰賤民的樂籍中人才能夠被社會各階層所廣泛呼使,通過樂籍製度下的輪值輪訓等培訓活動,他們廣泛參與了傳統社會上至官方下至民間的,從宮廷、官府到軍旅、地方的多種專業音樂活動,他們的足跡也幾乎踏遍傳統社會的每一處角落,在樂籍規範下,他們幾乎是音樂的化身,任何音樂傳統都通過他們的製度化生存得到了最集中最清晰的反映,從而創承了燦爛的中國傳統音樂文化。
樂籍製度肇始於北魏,《魏書·刑罰志》:
有司奏立嚴製: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及髒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戶。
將罪民家屬籍人官方專業從樂的名戶,從此拉開了樂籍製度的序幕。由此可見,「樂戶」是對樂籍中人最早的指稱。隋代以後,「樂籍」成為與樂戶、樂籍密切相關的概念範疇,既指樂籍製度,也是對樂籍製度下的樂人群體及其名籍、籍冊、隸屬機構的代稱。此後,無論「樂戶」還是「樂籍」,都在曆代文獻中出現過,「樂戶」作為對樂籍中人的原初稱謂,在當下許多鄉村民間仍有殘存,如山西樂戶。隋一統天下以來,把原南北割據王朝中各類型分散的樂人以樂戶方式囊括,統歸官方樂部。特別是唐代以來,樂籍製度日益成熟,在製度下,樂人生存被全方位地製度化,此後曆代,雖然各朝在樂籍製度的規範上有所差異,但並未改變其實質。在這個漫長的曆史發展過程中,衍化出多種概念範疇,除「樂戶」以外,與樂籍中人相關的還有「樂工」、「樂人」、「女樂」、「倡優」、浙江「惰民」、常州「水戶」等等:樂戶名籍所在機構或職業執行場所也逐漸與「樂籍」概念範疇相聯係甚至相對等,如「太常」、「教坊」、「梨園」、「樂部」、「樂營」、「勾欄」、「行院」等;甚至樂戶的音樂職能分工也成為其代稱,如「散樂」、「小唱」之類。總之,在這個過程中衍生出龐大的概念家族,然而它們都是樂籍製度的產物。盡管曆時一千三百多年,樂籍製度的本質沒有任何改變,即樂人在樂籍製度下的生存沒有改變:樂籍中人作為源於罪罰的賤民,其名籍隸屬官方樂部、在管製下按家戶的形式以當色為婚世代從樂作為服刑服役的生存未變;盡管各代樂籍中人的籍入方式、身份和歸宿有所差別,但是一經入籍,就要以罪罰賤民的身份在製度下生存,這個源頭和傳統也始終未變。由曆時性演化和共時性差異引起的多種概念的產生,只能說明傳統社會中樂籍製度的一致性存在和發展;唯其一致性存在和發展,才能衍生出如此豐富的概念範疇。
宋以來的文獻中出現了名詞「妓籍」、「伎籍」、「娟籍」、「倡籍」和「花籍」,茲舉例如義妓者,長沙人,不知其姓氏,家世娼籍,善謳,尤喜秦少遊樂府,得一篇,輒手筆占哦不置。久之,少遊坐絢黨南遷,道長沙,訪潭土風俗、妓籍中可與言者。或舉妓,遂往。
師師方四歲,寅犯罪擊獄死。師師無所歸,有倡籍李姥者收養之。比長,包藝絕倫,遂名冠諸坊曲。
商卿聽罷,大加稱賞道:「你從良之意決矣。此是好事,我當為你做主。」立刻取伎籍來,與他除了名字,判與從良。
「且所得官,實出妓子馬瓊瓊之賜。今彼欲傾箱篋,求托於我。彼亦小心,能迎合人意,誠能脫彼於風塵,亦仁人之恩也。」其妻曰:「君意既決,亦複阿辭。」端朝喜謂瓊瓊曰:「初畏不從,吾試叩之,乃忻然相許。」端朝於是宛轉求脫,而瓊瓊花籍,亦得除去,遂運囊與端朝俱歸。
苗青先把好女子揀選了五十名,打扮的天仙一樣,送到金兀術營裏答應,次後開出城裏富戶平日有養好瘦馬的人家,並樂戶娼籍、出色有名的女戲,一一開造冊籍,聽四太子發落。
這些「籍」在含義上具有一致性,似乎都與娼妓群體有關。在古漢語中,當涵指聲色娛人的女性時,「娼」通「倡」,「妓」通「伎」,而「娼(倡)」、「妓(伎)」、「花」又具有同一性。據鄭志敏《細說唐妓》和蕭國亮《中國娼妓史》列舉古籍所訓,宋《集韻》:倡,樂也。明《正字通》:娼,俗倡字,倡,倡優女樂。妓,在指女性時有四種含義:1.《說文解字》:妓,女子小物也;2.《華嚴經音義(二)》:妓,美女也;3.《正字通》、《康熙字典》、《辭源》、《釋名》:妓,女樂也;4.後世為賣淫女子。「伎」和「倡」都有歌舞藝人的意思,特別是指女性歌舞藝人。綜上,從詞源可見娼妓的源頭主要是女樂,其他兩種對「妓」之源頭的解釋「女子小物」及「美女」,不是能夠明確其職業特點的說法,作為對女性的指稱,其實都能被「女樂」這一解釋所涵蓋。另根據《漢語大詞典》:
伎:(第7義)指以音樂歌舞為業的女子。
妓:(第1義)歌舞女藝人。(第3義)娼妓,賣淫的女子。
倡:(第1義)古代表演歌舞雜戲的藝人。(第2義)娼妓。
娼:指從事歌舞的女藝人,後亦稱被迫賣淫的女性。娼,本作「倡」。
花:(第20義)舊時指妓女或跟妓女有關的。
在單詞上它們是可通的,而在由其構成的複合詞的詞義上也有相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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