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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背 景
行 政 長 官 在 《 2007 至 2008 年 施 政 報 告 》 中 公 布 , 政 府 於 2008 至 2009 財 政 年 度 ,以 試驗 形 式 推 出 一 項 為 期 3 年 的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 為 70 歲 或 以 上 長 者 每 人 每 年 提 供 5 張 面 值 50 元 的 醫 療 券 , 以 資 助 他 們 使 用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的 部 分 費 用 。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旨 在 為 長 者 在 現 行 公 營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以 外 , 提 供 額 外 選 擇 , 加 強 對 長 者 的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 計 劃 會 實 踐 了「 錢 跟 病 人 走 」 的 概 念 , 讓 長 者 在 自 己 所 屬 的 社 區 選 擇 最 切 合 他 們 需 要 的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 為 資 助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建 立 一 個 模 式 。 醫 療 券 通 過 提 供 部 分 資 助 , 推 廣 與 病 人 共 同 承 擔 醫 療 的 理 念 , 通 過 分 擔 費 用 確 保 醫 療 服 務 得 到 善 用 。
現 時 為 長 者 提 供 的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不 會 因 推 行 計 劃 而 減 少 。 有 需 要 的 長 者 仍 可 使 用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 然 而 , 政 府 預 計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推 出 後 , 部 分 長 者 可 選 用 鄰 近 他 們 居 所 的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 這 樣 他 們 更 容 易 從 屬 意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獲 得 醫 療 服 務 及 連 續 性 護 理 , 從 而 減 少 對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的 依 賴 , 間 接 令 其 他 需 要 公 營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的 市 民 受 益 。
政 府 根 據 中 期 檢 討 結 果 , 決 定 將 計 劃 延 長 3 年 , 由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 至 2014 年 1 2 月 3 1 日 止 。 在 2012 年 , 每 名 合 資 格 長 者 可 使 用 的 醫 療 券 金 額 由 250 元 增 至 500 元 。
為 回 應 社 會 各 界 的 訴 求 , 由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 政 府 把 醫 療 券 金 額 增 至 每 年 1,000 元 。 換 言 之 , 每 名 合 資 格 長 者 每 年 可 獲 發 20 張 每 張 面 值 50 元 的 醫 療 券 。
醫 療 券 計 劃 會 由 試 驗 性 質 轉 為 經 常 性 的 長 者 支 援 計 劃 , 我 們 會 繼 續 容 許 合 資 格 長 者 轉 撥 和 累 積 尚 未 使 用 的 醫 療 券 , 但 以 3,000 元 為 上 限 , 每 名 長 者 尚 未 使 用 的 醫 療 券 可 轉 撥 的 年 期 不 限 , 但 於 每 年 1 月 1 日 所 累 積 的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3,000 元 。 這 些 安 排 亦 可 以 鼓 勵 長 者 多 使 用 醫 療 券 接 受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 包 括 治 療 和 預 防 性 質 的 護 理 服 務 。
醫 療 券 使 用 者
所 有 於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期 內 年 滿 70 歲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豁 免 證 明 書 的 長 者 , 在 首 3 年 計 劃 試 驗 期 內 ( 即 2009 至 2011 年 ) 每 人 每 年 可 獲 得 五 張 每 張 面 值 50 元 的 醫 療 券 , 2012 年 內 ,每 人 可 獲 得 10 張 每 張 面 值 50 元 的 醫 療 券 。 由 2013 年 起 , 每 張 面 值 50 元 的 醫 療 券 則 增 至 每 人 每 年 20 張 , 用 於 資 助 使 用 參 加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 在 計 劃 期 內 方 滿 70 歲 的 長 者 , 可 自 他 們 年 滿 7 0 歲 的 年 度 起 獲 發 醫 療 券 。 ( 例 如 長 者 如 在 2009 年 12 月 生 日 , 他 在 2009 年 1 月 即 可 獲 發 醫 療 券 。 )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以 資 助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為 主 ( 私 營 指 沒 有 接 受 政 府 資 金 或 資 助 ) 。 以 下 於 香 港 註 冊 的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可 參 與 長 者 醫 療 券 試 驗 計 劃 : 西 醫 、 中 醫 、 牙 醫 、 脊 醫 、 註 冊 護 士 和 登 記 護 士 、 物 理 治 療 師 、 職 業 治 療 師 、 放 射 技 師 、 醫 務 化 驗 師 ( 專 職 醫 療 及 化 驗 服 務 須 按 現 行 的 轉 介 安 排 ) 及 於 註 冊 名 冊 第 1 部 分 註 冊 的 視 光 師 。
醫 療 券 使 用 者 可 透 過 其 有 效 戶 口 內 的 醫 療 券 , 支 付 已 登 記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 有 關 的 醫 療 券 金 額 , 將 會 以 月 結 形 式 , 付 還 予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 欲 參 與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須 預 先 向 衞 生 署 登 記 。 已 登 記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會 獲 發 計 劃 標 誌 ,張 貼 於 其 執 業 地 點 門 外 , 以 資 識 別 。 他 們 亦 可 使 用 其 使 用 者 名 稱 、 個 人 密 碼 及 保 安 編 碼 器 登 入 「醫 健 通」 系 統。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特 點
- 醫 療 券 使 用 者 無 須 預 先 登 記 。
- 醫 療 券 使 用 者 無 須 預 先 領 取 醫 療 券 。
- 醫 療 券 使 用 者 無 須 攜 帶 醫 療 券 。
- 「 錢 跟 病 人 走 」 - 讓 醫 療 券 使 用 者 在 自 己 所 屬 的 社 區 選 擇 最 切 合 他 們 需 要
- 護 老 者 或 長 者 家 人 可 協 助 長 者 登 入 醫
醫 療 券 可 用 於
- 私 營 西 醫 、 中 醫 、 牙 醫 、 脊 醫 、註 冊 護 士 和 登 記 護 士 、 物 理 治 療 師 、 職 業 治 療 師 、 放 射 技 師 、醫 務 化 驗 師 ( 專 職 醫 療 及 化 驗 服務 須 按 現 行 的 轉 介 安 排 ) 及 於 註 冊 名 冊 第 1 部 分 註 冊 的 視 光 師 所提 供 的 服 務 。
- 預 防 性 、治 療 性 及 復 康 性 的 服 務
醫 療 券 不 可 用 於 - 純 粹 購 買 物 品 , 如 藥 物 、 眼 鏡 ,海 味 , 醫 療 用 品
- 獲 資 助 的 公 共 醫 療 服 務 , 包 括 向私 營 市 場 購 買 的 公 共 資 助 醫 療 服 務 ( 例 如 醫 院 管 理 局 擬 在 天 水 圍 區 購 買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的試 驗 計 劃 )
注意 - 尚 未 使 用 的 醫 療 券 金 額 可 累 積 , 但 以 3,000 元 為 累 積 上 限 。 每 名 長 者 尚 未 使 用 的 醫 療 券 可 轉 撥 的 年 期 不 限 , 但 於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 尚 未 使 用 的 醫 療 券 累 積 金 額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3,000 元 。 醫 療 券 不 能 提 前 發 放 。
- 使 用 者 普 遍 每 年 需 要 數 次 此 類 服 務 , 因 此 政 府 鼓 勵 使 用 者 每 次 盡 量 只 使 用 一 張 醫 療 券 , 好 讓 他 們 能 在 一 年 內 接 受 多 次 服 務,並 與 醫 護 人 員 建 立 持 久 的 照 顧 關 係 , 加 強 健 康 保 障 。
資料來源 : http://www.hcv.gov.hk/tc/pub_backgroun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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