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查看: 1142|回覆: 7

漢朝付錢可免刑罰:司馬遷若家境富饒可免除宮刑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3-5-15 15:51:5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咸豐九年(1859年)舊曆九月十八日上午,咸豐皇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齋召見福建布政使(近似福建省省長)張集馨,問起了福建械鬥的情景,摘抄對話記錄如下:

皇上問:“械鬥是何情形?”張答:“……大姓欺淩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糾數十莊小姓而與大族相鬥。”

皇上問:“地方官不往彈壓麼?”

張答:“臣前過惠安時,見械鬥方起,部伍亦甚整齊。大姓紅旗,小姓白旗,槍炮刀矛,器械具備。聞金而進,見火而退。當其鬥酣時,官即禁諭,概不遵依。……”

皇上問:“殺傷後便如何完結?”

張答:“大姓如擊斃小姓二十命,小姓僅擊斃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數需索命價,互訟到官。……”

皇上問:“命價每名若干?”

張答:“聞僱主給屍親三十洋元,于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

在這裡初次看到“命價”一詞。作者還給出了準確價格:30洋元(西班牙銀元)。19世紀50年代,大米的平均價格是每石2.4洋元,一條人命的價值不足1800斤大米,不過2000元人民幣。

皇上的問題打破了一個美好的神話。所謂生命無價,儒家宣稱的人命關天,並不符合歷史事實。人命是有行情的,天子還打聽行情呢。

從主體角度看,生命無價似乎講得通:任何東西都不如自己的生命貴重,人都死了,人用的東西還算個什麼?不過,即使從這個狹隘的視角追究下去,人的生命仍然是有價的。如今的艾滋病大概是最能說明問題的例子。只要吃得起昂貴的藥物,艾滋病人可以盡其天年,在這個意義上,死於艾滋病的人,是因為買不起自己的命。他的生命的價格,取決於本人的支付意願,更取決於本人的支付能力。

一旦跳出自我估量的視角,進入歷史和社會實踐的領域,生命的價格便顯出巨大的差異。意識到命價存在之後,才發現古人明白得很,甚至早就以法律形式給出了官價。

清朝雍正十二年(1734年),戶部(財政部)和刑部(近似司法部)奏請皇帝批准,頒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贖買死罪的價格:三品以上官,銀12000兩;四品官,銀5000兩;五六品官,4000兩;七品以下、進士、舉人,2500兩;貢生、監生,2000兩;平人1200兩。

明朝也可以贖買死刑,但必須符合贖罪條件,包括年紀、性別、官員身份、親老贍養等方面的考量。《大明律·名例》規定,死刑的贖價為銅錢42貫。在《大明律》制訂時,這筆錢折合42兩白銀。大體相當於七品知縣一年的俸祿。

從數字上看,明朝的命價比清朝便宜許多,實際上,清朝的白銀購買力往往不及明朝的1/3,計算命價的時候也應該打個三折。另外,清朝經濟要比明朝繁榮,人們的支付能力強,性命也應該貴一些。最後,如果回憶一下咸豐皇帝打聽到的行情,就會發現官價大大高於市價,福建民間開出的30洋元,只能兌換21兩白銀。

明朝並不是以錢贖命的首創者。建立金國的女真族習慣法規定,“殺人償馬牛三十”。再往前追,漢惠帝時期,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免死罪。性命可贖,其他肉體傷害也可贖。司馬遷若家境富饒,就可以免受宮刑,奈何“家貧,財賂不足以自贖。”

以錢物贖罪甚至贖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堯舜時代。《尚書·舜典》中便有了“金作贖刑”的說法。所贖之刑,從墨刑到宮刑到死刑皆可,但要滿足“罪疑”的條件——斷罪有可疑之處。

我看到的最完整的命價等級資料,來自西藏噶瑪政權(噶瑪丹迥旺布,1632~1642年在位)時期的《十六法》和五世達賴時期(清初)的《十三法》。法律將命價分為三等九級,最高級是“無價”,或等身的黃金;最低級只值一根草繩:

上等

上上:藏王等最高統治者(無價。《十六法》規定,上上等命價為與身體等量的黃金)

上中:善知識、軌范師、寺院管家、高級官員〔有300以上仆從的頭領、政府宗本、寺廟的堪布等(命價300~400兩)〕

上下:中級官員、僧侶〔扎倉的喇嘛、比丘、有300多仆從的政府仲科等官員(命價200兩)〕

中等

中上:一般官員,侍寢小吏、官員之辦事小吏〔屬仲科的騎士、寺院扎倉的執事、掌堂師等(命價140~150兩)〕

中中:中級公務員〔小寺院的扎巴(命價50~70兩)〕

中下:平民〔世俗貴族類(命價30~40兩)〕

下等

下上:〔無主獨身者,政府的勤雜人員(命價30兩)〕

下中:〔定居納稅的鐵匠、屠夫、乞丐(命價20兩)〕

下下:婦女、流浪漢、乞丐、屠夫、鐵匠(命價草繩一根,《十六法》規定,下下等命價為10兩。)

這套法律不僅規定了命價,還規定了“血價”——五官或四肢受傷致殘,傷人者要根據具體情況,向受害者賠償所屬等級命價的1/3、1/4或1/5。

從數字看來,明末清初藏區的命價與明朝相比偏高,與清朝相比偏低,總體相差不大。值得注意的是,這裡出現了“無價”的字樣。我們知道,這是主體自我估量的感覺。法律表達了這種感覺,恰好表明瞭誰是法律的制訂者。不過,自我估量歸自我估量,世界歷史經驗證明,最高統治者的生命並不是無價的。1533年, 西班牙殖民者皮薩羅囚禁了印加國王阿塔華爾帕,雙方談妥,國王性命的贖金是一大筆金銀,金銀要在囚室內堆到伸手所及的高度。這間囚室長約7米,寬約5米, 據說堆積了黃金1.3萬多磅,白銀2.6萬磅。這就是印加國王的命價。皮薩羅得到金銀後,照樣處死了國王阿塔華爾帕,只把燒死改成了絞死。這是一錘子買賣,不講信用也難以報復。

如何看待官定命價的巨大價差呢?在古時看來,蘊涵了人命不平等觀念的法規不是很可惡麼?一二品貪官犯了死罪,法定贖金是12000兩銀子,如果堅持“與民同罪”,1200兩銀子即可贖命,豈不是縱容大貪官犯罪?清朝督撫一級的大員,每年合法的養廉銀就有1萬兩,夠他們贖八條命了。反過來,尋常百姓每年收入20兩銀子,也要12000兩贖金,這條法規便形同虛設。人們對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確實不同,支付意願也不同,命價在事實上就不可能相同。清朝根據這些不同定出不同的價格,買不買聽憑自願,比起明朝的一刀切來,應該是一個正視現實的進步。

實際上,當代的命價也不一樣。同樣死於交通事故,在現實操作中,賠農民的錢往往不及賠城裏人的一半。美國的價差也不小。9·11事件後,聯邦賠償基金確定的遇害者賠償辦法據說有很大差別:如果遇害者是家庭婦女,她的丈夫和兩個孩子能得到50萬美元的賠償。如果遇害者是華爾街經紀人,他的遺孀和兩個孩子卻能得到430萬美元。這種差距招致許多受害者家屬的強烈抗議,美國政府被迫承諾修改賠償金髮放辦法。但是話又說回來,真要修改了,是壓低華爾街經紀人的命價呢,還是提高家庭婦女的命價?經紀人一年就可能賺三五十萬,納稅額也非常高,壓低了明顯虧待人家遺屬。把家庭婦女的賠償金提高到430萬,納稅人又會有意見:乾脆你把我這條命也拿走算了。

登入後,內容更豐富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賬號?註冊

×
發表於 2013-5-15 20:51:01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六E家刀係,
撞死人陪錢交點,5洗坐牢.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3-5-16 02:45:53 | 顯示全部樓層
錢果然可以通神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3-5-16 09:43:48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司馬遷無被宮,他又未必會發奮去寫史記bor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3-5-16 23:14:39 | 顯示全部樓層
司馬遷若家境富饒可免除宮刑

             有錢都冇用啦,唔通漢武帝會收佢錢咩.....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3-5-18 13:47:42 | 顯示全部樓層
自古以來都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給有權決定生死的人一些好處,自然就會妥協,人性就是如此。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3-5-23 00:07:35 | 顯示全部樓層
真係應果句"EVERYTHING HAS A PRICE", 所有野都有價, 只係你比唔比得起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3-5-23 00:18:2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聯絡我們|141華人社區

GMT+8, 2024-9-23 15:30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