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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mungchacha

網站價格錯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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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01:21:2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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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01:39:36 | 顯示全部樓層
阿爹 發表於 2013-5-15 01:21
企唔會貢餓不擇直呀?

you lum you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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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08:50:52 | 顯示全部樓層
抄家咁大卵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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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1:17:26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網站應以低價賣比顧客, 咪當做一日宣傳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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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2:18:4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benny2 於 2013-5-15 12:26 編輯

標錯價事件, 要視乎有冇確認合約.
搵到啲簡單易明嘅文章俾大家參考, 應該答得哂所有問題:

合約的形成
一份協議﹙AGREEMENT﹚,若要構成一份有約束力的合約﹙CONTRACT﹚,一般必須具備至少以下四個重要元素:
要約﹙OFFER﹚【其中一方發出要約,即列出交易條件】
接納/受約﹙ACCEPTANCE﹚【要約為另一方接受】
代價﹙CONSIDERATION﹚【每一方均要付出代價】
受法律約束的意圖﹙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HIP﹚雙方均有訂立合約的法律意圖】

要約
要約(OFFER)為合約一方向另一方列出的交易條件,在另一方無條件地接受它後,便可構成合約。

★ Offer :
A 提出要約﹙Offer﹚給B, 而B表示接受﹙Acceptance﹚, 便構成合約Contract。

“Offer” 與 “邀約﹙Invitation to treat﹚” 的分別
在法律上,有一種情況看來十分像是一個要約﹙OFFER﹚,但另一方即使接受它也不會構成合約。這個異例在法律上稱為「邀約」﹙INVITATION TO TREAT﹚即邀請對方發出要約。

★ Invitation to treat :
A邀請B提出要約﹙Offer﹚, B於是提出要約﹙Offer﹚給A, 而A之後表示接受﹙Acceptance﹚, 才構成合約Contract。
例一: 超級市場將標明價錢的貨品放在貨架上,只構成邀約,顧 客認為滿 意,拿到收銀員柜檯上,才構成顧客向超級市場作出要 約(OFFER), 收銀員有權拒絕接受要約(例如因價錢有誤)。
例二: 在拍賣中,拍賣師喊出底價,只是邀約,並非要約,買家舉手承價, 方為要約,拍賣師下槌成為受約。

接納﹙Acceptance﹚
甲方向乙方發出要約後,乙方若要接納要約,以構成合約,其接納 ﹙ ACCEPTANCE﹚必須為無條件性的﹙UNCONDITIONAL﹚。
若乙方在接納的同時,要求加入或改變甲方的要約,在法律上而言,乙方並不是接納,而是向甲方發出一個反要約﹙COUNTER-OFFER﹚。
一旦發出反要約﹙COUNTER-OFFER﹚,它會即時摧毀原來甲方所發出的要約 ﹙OFFER﹚,在此之後,乙方再不可以重新接納甲方原來的要約了。
接納的行動,必須要為發出要約者所知悉﹙ACCEPTANCE MUST BE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否則不能約束發出要約者。
接納(ACCEPTANCE)一般用語言或文字作出,但亦可以用行為﹙CONDUCT﹚ 接納。
例:懸賞尋狗,尋狗者尋得失犬後向懸賞者索取賞金。

代價﹙Consideration﹚
代價可以包括作出承諾或承擔責任,並非一定以金錢決定。
合約任何一方作出容忍、受到損害、受到損失或承擔責任,而另一方因此 而 獲得權利、利益、利潤或得益、均可以被視為付出代價論。
               
代價可分成兩大類:
即時履行的﹙Executed﹚
例:買家即時付訂金購買物業
承諾履行的﹙Executory﹚
例:懸賞尋犬,懸賞者只是承諾付賞金﹙PROMISE TO PAY﹚,尋犬者已付出勞力去尋找失犬。
在構成合約前所付出的代價,不能用作後來構成的合約的代價﹙Past Consideration is No Consideration﹚。
例:乙遇溺,甲見義勇為救了乙一命,事後乙承諾重酬甲壹仟萬元。若乙事後反悔,甲不能以先前救人的行為作為後來乙作出承諾的代價。
甲、乙兩方立約,只需要證明代價由甲付出而不必一定要付給乙,甲也可以該合約約束乙。Consideration must move from THE promisee, but not necessarily to the promisor.
例:乙承諾若甲付款給丙,乙將會出售物業予甲。
代價只需 ‘有償’ 而無需 ‘等價’﹙Consideration must be sufficient but need not BE adequate﹚。
例:合約可以訂明以一支鉛筆換一隻馬。


受法律約束的意圖﹙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hip﹚
若被證實立約一方並無立約的法律意圖,有關協議將無約束力。一般情況下社交或家庭式協議中有關人等並無立約的法律意圖,在此等情況下需要將立 約的法律意圖清晰建立。
例: 因A應承請B吃阿一鮑魚,B因而請假一天,事後A爽約。B不能向A追究因請假而受到的損失。
商業上的交易一般具有清晰立約意圖,但亦有例外情況,例如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有關合約)或安心書“Letter of Comfort”(有關Credit信貸)。

合約的形式Form of Contract
合約的形式可說是多樣化的,它不一定只能以書面和文字構成。
合約可以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合約﹙formal and informal contracts﹚,明示的﹙express﹚和暗示的﹙implied﹚合約,口頭的﹙oral﹚和書面的﹙ written﹚合約。
合約亦可以分作普通形式簽署合約﹙contracts under “hand”﹚和契約形式簽署的﹙contracts under “seal”﹚
其中某些合約,法例上規定必須以全部書面合約構成。
例:(1) 可轉讓票據,如支票
(2) 借據

補充內容 (2013-5-15 12:27):
紅字就係樓主同佢老婆嘅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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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5 12:21:21 | 顯示全部樓層
kkkalvin 發表於 2013-5-14 20:02
網站商譽比一切更重要!
如果唔係鬼信你!

個網站宜家呢一刻都仲係Under Maintenance

似乎已冇乜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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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5 12:21:48 | 顯示全部樓層
leekf333 發表於 2013-5-14 20:05
你腳頭唔好、望吓刀執笠

有冇咁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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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5 12:24:24 | 顯示全部樓層
馬後砲 發表於 2013-5-14 20:23
可以系老婆面前威番次

佢成日食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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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2:25:12 | 顯示全部樓層
Lenovo 只係提出 "邀約", 邀請客人發出 "要約".
客人提出要約﹙Offer﹚給Lenovo, 而 Lenovo 之後表示接受, 才構成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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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5 12:38:57 | 顯示全部樓層
馬後砲 發表於 2013-5-14 20:27
實有人頭落地。
話唔定成team人抄晒。

我睇到一遍文章提到

大意是「好難怪晒一個部門,網上銷售,都由一層一層的人負責不同崗位,有些更在不同地方,我上班,你下班。人,始終有出錯一刻,有問題發生,實則是公司架構有問題」

我其實幾同意佢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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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5 12:46:21 | 顯示全部樓層
逗利是佛 發表於 2013-5-14 21:37
以前睇過一個節目(不過唔係太留心地睇)講有一個女人响E BAY 拍賣網站搵錢的成功例子。

佢成功既方 ...

呢位女仕真係有諗頭

其實人點可以完全冇錯

最重要其實要有人覆核,減小錯誤發生,特別係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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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5 12:47:23 | 顯示全部樓層
waiking 發表於 2013-5-14 22:44
信用咭過數,冰有得取消架

好難講,佢吔可以同銀行取消,屎唔扣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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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2:48:49 | 顯示全部樓層
mungchacha 發表於 2013-5-15 12:24
佢成日食住禾

佢跪响度食住你,你有賺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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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5 12:51:28 | 顯示全部樓層
littlepants9394 發表於 2013-5-15 00:11
Lenovo 話會送返啲 coupon,但又係昆你買佢地啲野。

師兄在38樓的帖,小弟看完後由於功力所限。
實難以回應

不過,送coupon呢招,好多時都用到
問題係唔知送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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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3:48:16 | 顯示全部樓層
mungchacha 發表於 2013-5-15 12:47
好難講,佢吔可以同銀行取消,屎唔扣乃數

得唔得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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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5:27:28 | 顯示全部樓層
benny2 發表於 2013-5-15 12:18
標錯價事件, 要視乎有冇確認合約.
搵到啲簡單易明嘅文章俾大家參考, 應該答得哂所有問題:


邀到 BENNY2兄出山 ,,,,,, 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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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5:47:31 | 顯示全部樓層
在英美, 都有相關Consumer Fraud法例, 保障消費者.標錯價都好, 系焗賣.
後來, 由於超市任何人都可以擺野上貨架, 一單WALMART 官司判案定為有限性賠償:
ABC NEWS:
In 2008, the San Diego District Attorney and the state Attorney General jointly filed a civil lawsuit against Walmart for pricing overcharges that were discovered in a statewide investigation. Though Walmart never admitted any guilt, they paid more than $1.4 million in the settlement and signed off on a court order to improve their pricing accuracy.

The court order specified that if an item scanned at a price higher than advertised or displayed, the customer would receive an extra $3 off one such item. If the item was less than $3, the customer would get one such item for free.

The court-ordered pricing accuracy policy applied to every Walmart in California and went into effect beginning in November 2008 through Novembe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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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5:50:30 | 顯示全部樓層
馬後砲 發表於 2013-5-15 15:47
在英美, 都有相關Consumer Fraud法例, 保障消費者.標錯價都好, 系焗賣.
後來, 由於超市任何人都可以擺野上 ...

法律精神系售賣者有責仕保証所標示價錢為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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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5:52:33 | 顯示全部樓層
香港欠了個像美國的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來保障消費者.
LENOVO睇樣唔會照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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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15:57:39 | 顯示全部樓層
mungchacha 發表於 2013-5-15 12:38
我睇到一遍文章提到

大意是「好難怪晒一個部門,網上銷售,都由一層一層的人負責不同崗位,有些更在不同 ...

以LENOVO既規模, 個網上銷售系統應該系
FULLY INTEGRATED.
即系由入貨成本到MARK UP到出街都系層層疊疊, 要有足咁多
相關部門主管既AUTHORIZATION先至可以出街.
所以有錯肯定個SYSTEM有問題.

大老細成個香港DIVISION炒晒都唔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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