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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演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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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2 11:15: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轉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演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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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五月十一日在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上的演辭全文(中文譯本):

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王律師(律師會前任會長)、各位法官、各位來賓:

在我履行首席法官的眾多職務當中,主持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是最愉快的職務之一。對於今天蒞臨的每一位律師而言,尤其是即將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八位大律師,以及在座所有法官和我本人而言,法律是我們的專業歷程。我們大多未曾踏足法律以外的行業,而一直在法律界走過我們充實的歲月。今天誠然是非常特別的一天,八位新獲委任的資深大律師將在此與跟他們關係密切的人,一起分享他們邁向法律事業上重要里程碑的喜悅。這些關係密切的人,當然是指他們的家人、朋友和業界同事。

要晉身資深大律師的行列,所需具備的不只是大律師執業的年資、法律才能和知識,甚或是在法律界的成就。對資深大律師所要求的,向來不止於此。作為資深大律師,更須肩負起領導的責任,這所指的不單是在某一案件中承擔帶領律師團隊的責任,亦是在較廣泛的層面上,為了切合公眾利益而擔當領袖的角色。去年,我提及候選人必須具備以下五項彼此相關的特點,才適合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操守、聲譽、才能、勤奮、以及至為重要的一項——對法律的尊重。今天,我會集中闡述資深大律師的聲譽和領導能力這方面,如何切合公眾的利益。

當我仍是一位法律學生時(由我修讀法律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到明年將屆四十載——對的,現在身處這法庭的諸位,其中有些比我更早開始修讀法律),法律專業一向是具有崇高聲譽的行業。在法律界中,資深大律師(或昔日的御用大律師)是這備受尊崇行業的領導者。多年後的今天,隨着各種將法律專業變得更「適合在市場上營銷」的發展趨勢,我們對法律專業「崇高」之處,有時已不再復記,我衷心希望只是偶然忘記而已。

在此,崇高聲譽的重要一環,在於將法律專業視為一門專業,而非以此為營商業務為主。取得崇高聲譽的關鍵,在於確認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秉持公義,協助尋求公道的人士,維護法治所賴以存在的那些原則。律師對法庭應盡的責任——即常常談論到,又往往被誤解的概念——其重要性正正在此。有別於許多律師所設想的,律師對法庭應盡的責任,並非只限於不說謊造假而已。律師的責任是協助法庭在法律糾紛中作出公正的裁決,他們應為法庭提供利便,而非帶來阻撓。律師在法律程序中的責任,尤其是在以抗辯式訴訟為主的司法制度中,具有基本的重要性;事實上,這項責任是向公眾人士,而非向法官本人應盡的責任。

至於律師對公義應盡的責任,當然包括他們須確保所有需要法律代表的人士,以及理應向法院尋求公道的人士,皆可以獲得他們所需。當我拜讀由剛退休御用大律師Sydney Kentridge爵士所發表的精彩演辭和講稿彙編時(書名為《自由國家﹕演辭和講稿選集》),文章內容令我想起律師在這方面的責任。Sydney爵士提到在南非實施種族隔離政策時,他與另外數位大律師擔任反對政權人士的法律代表Sydney爵士說:「我相信,在南非實施種族隔離政策的漫長歲月中,令自由之火長燃不滅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當反對種族隔離政權的人士被控以嚴重叛國等罪名時,他們仍能在大律師的行列中,找到具備專業才能,又盡心盡力的大律師為他們辯護。箇中原因未必是大律師認同被控人士的目的或行事方式,而是他們認定自己有專業責任接辦這些案件。」
  
他這番話令我即時想起以下兩點:

首先,大律師必須遵循「不得拒載原則」,這是一貫以來,大律師對公眾應盡的基本責任之一。訟辯人的專業職責絕不容許他挑選當事人,亦不容許他只因自己的喜惡而拒絕代表某一當事人出庭。正如Lord Pearce在Rondel v Worsley [1969] AC 191一案第275頁的名言道:「相對於那些惹人煩厭、不可理喻、聲譽欠佳,甚至看似勝訴無望的訴訟人而言,大律師代表那些得體大方、合情合理,兼且勝算在握的訴訟人出庭,或為他們辯護,則更為輕鬆愉快,也更能取得專業上的優勢。然而,倘若我們的法律制度不能為前者提供聲譽卓著的訟辯人、律師代表或法律顧問,後果實在堪虞。」

第二,大律師每年接辦至少一宗法律援助案件的傳統由來已久。我期望新獲委任的資深大律師會繼續秉承這傳統(當然,來自律政司的兩位資深大律師除外)。剛才提及的幾個層面,有助法律專業建立良好的聲譽,並確保所有法律執業者會以法律的基本目標——秉行公義——作為其最首要的考慮。這樣說並不是指律師不可賺取相當不俗的收入,斷然不是,但我認為必須將一門專業,尤其是備受尊崇的專業,與純粹的營商業務區分,這一點是重要的。

這方面,我深信八位新獲委任的資深大律師定必履行領導者的責任。大家馬上就會聽到有關他們各人才幹及專長的介紹,又或他們的軼事趣聞。就此,我不會一一細說。

今天在此歡迎在座八位大律師加入資深大律師的行列,我深感高興。我想,這次是自一九九○年以來,最多位大律師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一年。今天,得見他們的家人、朋友,以及業界同事蒞臨典禮,共同慶賀,我尤感高興。八位新獲委任的資深大律師中,有三位已為人母,這一點更別具意義。就在一百年前的今天(一九一三年五月十一日),立法者在美國國會山上通過法例,將每年五月第二個星期日定為母親節。明天是五月的第二個星期日,亦是我們的母親節。我謹此祝願所有母親——母親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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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1:30:35 | 顯示全部樓層
在下非常認同馬官的說法,律師應盡公義責任,確保需要法律代表的人士都得到幫助,更認同他引用一名剛退休的著名維權英國御用大律師的說話,對於反對政權而被控的人,律師同樣有責任代表他們,不應「揀客」,最首要的考慮是要秉行公義。如果作為法律工作者,偏袒政權,相信法治就會毀於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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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2 11:49:49 | 顯示全部樓層
致 力 維 護 法 治 精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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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2 11:57:15 | 顯示全部樓層
法治 ~ 公義, 相輔相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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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2 12:27:31 用手機發表 | 顯示全部樓層
馬官比較中肯,有邏輯性,其實所謂法律公義,不是絕對的,也不應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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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2 13:05:15 | 顯示全部樓層
香港既法治+公義....近年巳開始越見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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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3:08:0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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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2 13:24:29 | 顯示全部樓層
禾非常認同馬官的觀點....但亦非常認同包官退休前一席話...烏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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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3:26:26 | 顯示全部樓層
7k7k 發表於 2013-5-12 13:24
禾非常認同馬官的觀點....但亦非常認同包官退休前一席話...烏雲

你認為馬官的說話,想講比乜野人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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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2 13:45:48 | 顯示全部樓層
hkpkboy 發表於 2013-5-12 13:26
你認為馬官的說話,想講比乜野人聽?

公開既言論人人聽得...被委任既資深大律師當然係苐一聽者...可能d烏雲5覺意刀收聽到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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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2 14:25:54 | 顯示全部樓層
I do agree 馬官's perspective 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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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2 14:41:11 | 顯示全部樓層
法治+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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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2 16:21:41 | 顯示全部樓層
hkpkboy 發表於 2013-5-12 11:30
在下非常認同馬官的說法,律師應盡公義責任,確保需要法律代表的人士都得到幫助,更認同他引用一名剛退休的 ...

法律應要對擁有權力者有更大的制約.  以防腐敗及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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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2 21:01:59 | 顯示全部樓層
香港如果連法律公義都冇埋就真係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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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2 22:39:22 | 顯示全部樓層
香港好在仲有佢地忠於法律,如果唔係,就會好似大陸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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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2 23:43:44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律精神在於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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