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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xpistol

九龍塘珏堡奇觀全面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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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9 21:42:1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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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9 21:54:59 | 顯示全部樓層
sexpistol 發表於 2013-5-8 12:38
長實出品,創意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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腸7出品 可能搵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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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9 23:10:23 | 顯示全部樓層
heroyu 發表於 2013-5-9 21:54
腸7出品 可能搵笨

柒魚出品,巧卵笨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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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0 10:20:4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應 sexpistol #1 的帖子

低李生咁有錢, 創意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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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0 11:38:01 | 顯示全部樓層
" 物盡其用 " 的經典例子 !! 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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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0 17:02:24 | 顯示全部樓層
好似貴多成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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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0 18:26:03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個 物業 位置 ,好似 好近 條   busy 公路....  "豪宅" 業主...... 5怕 嘈到暈 / 廢氣勁多 ( 巴士上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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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0 19:21:3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應 sexpistol #1 的帖子

話晒係殷實商人,買佢D野緊係要'殷'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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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1 12:19:36 | 顯示全部樓層
漏水就HIHI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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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1 12:33:00 | 顯示全部樓層
bilibala167 發表於 2013-5-11 12:19
漏水就HIHI鳥

我估冇甘快呀....?

就算日後 漏水...都係 使十零甘皮...

對個D  業主 來講  真係濕濕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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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1 17:44:09 | 顯示全部樓層
454 發表於 2013-5-10 18:26
其實個 物業 位置 ,好似 好近 條   busy 公路....  "豪宅" 業主...... 5怕 嘈到暈 / 廢氣勁多 ( 巴士上斜 ) ...

5係好似,係真係對住窩打老豆入C隊上斜油站前,平日放工煩忙時間巴士塞車既廢氣同引停聲真係絕對既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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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1 17:48:27 | 顯示全部樓層
454 發表於 2013-5-11 12:33
我估冇甘快呀....?

就算日後 漏水...都係 使十零甘皮...

果個flat roof如果漏水,你話要整都幾頭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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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1 17:53:42 | 顯示全部樓層
呀吓 發表於 2013-5-11 17:44
5係好似,係真係對住窩打老豆入C隊上斜油站前,平日放工煩忙時間巴士塞車既廢氣同引停聲真係絕對既享受:e ...

個條 長命斜...... 巴士塞車既廢氣 真系 double 全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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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1 22:34:34 | 顯示全部樓層
454 發表於 2013-5-11 17:53
個條 長命斜...... 巴士塞車既廢氣 真系 double 全收 .....

偏偏佢個露台就係對住窩打老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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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1 22:40:52 | 顯示全部樓層
一位則師又係專欄作者有提到呢件事,轉落黎等大家了解多d:


沒有欄杆的天台

最近有電子傳媒報道﹐一個九龍塘豪宅物業﹐頂層複式單位連天台出售。要從住宅單位上這天台﹐便要用竹子把一道摺梯從天花板拉下﹐再穿過像渠蓋般的「天窗」。更奇怪的是﹐天台四周竟然沒裝上欄杆。要在天台燒烤談天看風景﹐便要冒上墮樓的危險。究竟是怎樣的一回事﹖

朋友問:「天台怎能沒欄杆﹖會跌死人呀。屋宇署有否批錯則﹖」事實上﹐《建築物條例》訂明﹐任何有墮下危險的地方都要設有防護欄障﹐而欄障的高度不得少於一點一米。因此﹐天台若要供住客使用﹐便需設有圍欄﹐不然是不會獲批的。不過也有例外﹐如果天台只作維修用途﹐一般人難以到達的﹐便不用圍欄了。

在正常情況下﹐這些只作維修用途的天面﹐例如樓梯、升降機房或水缸頂﹐都要經由一條爬梯(cat ladder)(或俗稱「貓梯」)登上﹐除了維修人員外﹐一般人根本不會用。對此﹐屋宇署不會要求建圍欄。但這幢物業的設計卻非常罕見﹐維修爬梯並非設在樓宇的公共地方﹐而是設在單位內﹐而爬梯是摺合式的﹐不是普通的「貓梯」﹐上天台比「貓梯」方便﹐令人錯覺天台是可以供住客使用。不過翻看批準圖則﹐整個天台卻註明了是「只供維修用途」(inaccessible roof for maintenance only)。

為甚麼發展商把天台賣給頂層小業主﹐卻不建圍欄﹖答案明顯不過﹐就是一旦加上圍欄便超出了高度限制。政府限制樓宇的高度可以通過兩個途徑﹐一是通過「分區計劃大綱圖」﹐二是通過地契條款﹐訂定建築物的水平基準上限(mPD)﹔前者由規劃署監管﹐後者則由地政總署監管。但兩者對高度的定義卻有分別。

分區計劃大綱圖的高度限制﹐是指樓宇的天台樓面的高度﹐至於天台上的欄杆、樓梯、機電房或水缸﹐若然不是佔據天台大部分地方﹐一般不會計算入高度限制。因此﹐天台沒欄杆是受分區計劃大綱圖規限的說法﹐並不準確。

據理解﹐有關項目地契條款的高度限制﹐訂明了建築物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超越高限。而欄杆既屬建築物的一部分﹐故此若然欄杆超出高限便屬違反地契條款了。

建築師連區區一點一米的欄杆高度也不放過﹐為的就是要「炒到盡」﹐即是要建最多的樓層﹐而獲得最大的樓面面積 (若預留欄杆高度便隨時建少一層了) 。筆者常言道:「香港的建築師受聘於發展商﹐建少一呎都是罪。」

沒欄杆的天台﹐只作維修用途﹐不供住客使用﹐既合法亦非不合情理。但把維修爬梯建在單位內而非公共地方(例如走火樓梯間)﹐讓住客更容易走上這「不能用」的天台﹐便實在值得商榷。

發展商把天台賣給小業主﹐小業主不但「得物無所用」﹐更要一力承擔天台保養維修的責任。在沒樓書沒示範單位的情況下﹐買家事前是否清楚知悉天台不能用﹐就正正是問題所在。買入天台後日後若然自行加建圍欄﹐不但屬僭建﹐亦違反地契條款。就算小業主正式向屋宇署申請﹐亦不會批。

今時今日﹐「天台沒欄杆」、「窗台向天井」、「平台變地面」、「窗台大過房」等「奇則」愈來愈多﹐一言蔽之﹐就是發展商要「賺到盡」。市民買樓﹐還是看真點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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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3 11:33:16 | 顯示全部樓層
正丫 方便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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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3 11:39: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門小龍 發表於 2013-5-13 11:33
正丫 方便飛行


兩臂未張開個頭應該已經落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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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3 15:09:26 | 顯示全部樓層
呀吓 發表於 2013-5-13 11:39
兩臂未張開個頭應該已經落左地

貢就抵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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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3 20:12:02 | 顯示全部樓層

分分連地都未到,已經比車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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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3 22:34:43 | 顯示全部樓層
hshk 發表於 2013-5-13 20:12
分分連地都未到,已經比車撞到

通常慢線都係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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