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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离奇冤案为何层出不穷?[轉載自张柔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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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31 18:23: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国式离奇冤案为何层出不穷?
张柔情发表于13/03/31 08:25
  近日,浙江高级法院纠正了一个错案,再审宣判两个关了近10年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叔侄无罪。两人因涉及2003年发生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而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多年后,经司法机关DNA混合物比对发现,可能的真凶,已于2005年因涉及另一起具有相似事实的命案,被枪决。这又是一起中国式冤案。

  中国式冤案平反:一靠“真凶浮现”,二靠“亡者归来” 一个证据不足的冤案,央视竟作为正面典型报道 从当地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开始,就疑点重重。比如整个案件的定罪仅凭口供,没有任何物证;比如受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根本就没有张高平和张辉叔侄的。在如此关键的两个证据缺失和存在疑点的情况下,仍旧给两人定了罪,实在令人难以想象。而更加令人无法想象的是,为了让张氏叔侄的“犯罪事实”更加确凿,当地警方找到了一位神秘的证人袁连芳(张辉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的同室犯人),这位证人不但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在河南省和浙江省来回“穿越”,跨省作伪证,而且还直接诱使张辉写下了认罪材料。 因为本案的无罪宣判,2006年的一期央视《第一线》节目被网友狂转,这期节目隶属于“浙江神探”的系列报道,名为“无懈可击聂海芬”。节目大篇幅讲述时任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在参与侦破张氏叔侄一案中,在未找到任何强奸物证、口供矛盾重重情况下,如何“毫不气馁”,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嫌犯交代,如何从细节入手获得“无懈可击”的证据。这个不吝笔墨所描绘的正面宣传,个中细节现在读来却令人毛骨悚然。 直到污点“证人”袁连芳的身份被揪出、真凶勾海峰被查出之后,真相才得以大白。

  有冤情,司法系统总是先疑罪从有、后被动纠错 堵塞张氏叔侄冤情的这块顽固的“金石”——司法系统,对公正本应像天平一样敏感,但通观张氏叔侄的整条鸣冤路,自始至终都是蒙冤者在“自力救济”,司法系统却总是被“推着走”,有时甚至“推着走”都不动——据辩护律师回忆,司法系统曾有七次机会能顺理成章地为此案翻盘。当然,张氏叔侄案中司法机构在错失七次机会后最终还是动了,反观轰动一时的“聂树斌案”,同样是真凶落网七年,对着如山的铁证,当地法院就是不给已被执行死刑的聂树斌翻案,难道该案责任人那点可怜的面子与利益,会比维护司法公正还重要吗? 除了聂树斌案,还有近年来的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几乎如生产流水线般被制造出来的冤屈,被镶嵌在时间里的公民个体遭遇,考问着冤案终结机制的生效问题。如张氏叔侄案律师朱明勇所言,在案件侦查环节,刑讯逼供阴魂不散;在证明标准上都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明被告人的清白,只能依靠“亡者归来”或者真凶浮现。

  中国式离奇冤案为什么如此多 源头上,追求高命案侦破率,易产生刑讯逼供、冤假错案 张氏叔侄案并非浙江高院“平反”的第一起案件。2013年1月19日,浙江高院就已纠正了另一起案件。1995年3月发生在浙江萧山的杀害出租车司机案真凶另有他人,萧山籍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并非该案凶手;法院已对此案立案复查,并将“有错必纠”。至此,无辜的陈建阳等5人已在高墙内度过了17个春秋。 在“命案必破”的思想指导下,在任何地方,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只消当地出现了凶杀案,或者像赵作海案中的那样的无头尸体,那么就意味着领下了一个必须完成的任务。任务不完成,考核泡汤,领导升迁无望。如同追求GDP般,各地公安机关都追求高的命案侦破率。“本溪公安连续五年命案侦破率达100%”“上海命案破案率达97.7%”等新闻高侦破率层出不穷,全国各地都产生运动式破案。反观近年来媒体爆料的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几乎是所有刑事错案的共同原因。

  冤案产生后,司法系统出于保护办案当事人,没有人愿意翻案 张氏叔侄算是幸运的,更多的情况是,司法系统不愿翻案。因为平反冤案很难,是一件得罪司法人员的事情,阻力很大,而主持平反者自己并无得利,而动机不强,于是被冤的就这样被永远冤了,而刑讯逼供也会一直持续下去,侦查人员为破案以及邀功求赏,捶楚之下何求不得,冤案就在眼皮底下发生。 让我们来介绍一下到今天还没翻案的聂树斌案。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将聂树斌抓获。1995年4月27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聂树斌被执行死刑。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叫王书金的男子,他承认了在石家庄郊区孔寨村附近强奸杀人案是他所为。然而8年过去了,时至今天,聂树斌案居然还在“继续核查”。 聂树斌案之所以迟迟调查不出结果是因为,如果定性为错案,那么当年的办案人员都要被问责,而其中的一些当事人目前已经身居高位。因此,对河北高院来说,“搁置”是最佳的选择。

  别再让正义迟到,别再让好人蒙冤 不改变“公检法一家”现状,司法纠错功能难以实现 事实上,今天的司法制度早就明确了“疑罪从无”的原则,1996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这一原则仅仅停留在纸面意义上。 防错、纠错机制失效,与当前公检法之间“重配合、轻制约”的制度设计和司法现状密切相关。公检法原本应是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关系,但在一些地方却演变成了“合作”关系。这种机制下,一旦警方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把“冤案”打造成“铁案”,输入司法流水线,就如同“滚石下坡”,一路冲关夺隘,直到作出有罪判决方止。司法体制不改变,程序正义就很难实现。
 樓主| 發表於 2013-3-31 18:23:07 | 顯示全部樓層

  “不冤枉一个好人”比“不放过一个坏人”更重要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一些冤案,仍然在不断冲击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痛定思痛,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公检法之间的监督制约,并严格落实新刑事诉讼法,以严格、审慎的程序来防错、纠错,通过落实程序正义来避免和减少冤错案件。

  别说还有多少人蒙冤入狱,就是已经被证实为冤案的聂树斌案,拖了8年还未正式平反,我们对司法公证还能有多少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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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31 18:27:23 | 顯示全部樓層
中國人面子比法律精神重要, 真係要死唔少冤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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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31 19:26:11 | 顯示全部樓層
无公平无法治无人权, 还可说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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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31 21:15:32 | 顯示全部樓層
內地現在實行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又稱羅馬法或民法。而香港則根據《基本法》第八條,繼續保留原有的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普通法,又稱海洋法。其實兩個法系各有優劣, 相信出寃案的情況應與所屬何種法系無關, 反而與個別辦案或審判官員處事粗疏有關, 希望新一屆領導人及政府能加強監督機制及懲治有關官員以減低冤案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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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31 21:54:38 | 顯示全部樓層
hkwatcher 發表於 2013-3-31 21:15
內地現在實行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又稱羅馬法或民法。而香港則根據《基本法》第八條,繼續保留原有 ...

其實文章作者都指出了,司法與公安部門若然不能分家。呢種冤案都會無日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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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 10:15:59 | 顯示全部樓層
kickassoff 發表於 2013-3-31 21:54
其實文章作者都指出了,司法與公安部門若然不能分家。呢種冤案都會無日無之 ...

分唔分家
自係其中一個因素
其實有好多問題, 中國法制上仍須發展
包括
執法人員的質素
司法人員的質素
貪污問題的改善等
都不容忽視
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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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 18:13:19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3-4-2 10:15
分唔分家
自係其中一個因素
其實有好多問題, 中國法制上仍須發展

執法人員的質素
司法人員的質素
的確係, 不過若唔分家, 好易包庇, 但分家, 又會有其他問題出現, 係中國特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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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 18:41:44 | 顯示全部樓層
kickassoff 發表於 2013-4-2 18:13
執法人員的質素
司法人員的質素
的確係, 不過若唔分家, 好易包庇, 但分家, 又會有其他問題出現, 係中國特 ...

其實分唔分家
唔單止係中國的問題
正如上述所講
無種法制都有佢的pro and cons
如果唔係, 大家都會要求單一種
如果硬要話中國的唔好
我都只會話係有待改善
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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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 20:46:05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3-4-2 18:41
其實分唔分家
唔單止係中國的問題
正如上述所講

當然,力求公正,而非真能完全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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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 20:58:33 | 顯示全部樓層
kickassoff 發表於 2013-4-2 20:46
當然,力求公正,而非真能完全公正

其實公正, 都只係一個準則
以一般人認為公正為準
但係咪真係公正
根本好難定奪
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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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 21:02:09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3-4-2 20:58
其實公正, 都只係一個準則
以一般人認為公正為準
但係咪真係公正

回到少數服從多數的理論。但少數的利益,我們可以忽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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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 21:32:17 | 顯示全部樓層
kickassoff 發表於 2013-4-2 21:02
回到少數服從多數的理論。但少數的利益,我們可以忽視嗎?

本則上唔應該
但遊戲規則係咁
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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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 21:42:26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3-4-2 21:32
本則上唔應該
但遊戲規則係咁

其實我們只能尊重。或者加入呢個遊戲,改寫呢的遊戲規則。不過,就算可以改,我們仍然需要在框架內去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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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 22:02:22 | 顯示全部樓層
kickassoff 發表於 2013-4-2 21:42
其實我們只能尊重。或者加入呢個遊戲,改寫呢的遊戲規則。不過,就算可以改,我們仍然需要在框架內去進行 ...

改?
用咩準則改已經係一個問題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慾望
而"私慾"往往會影響到其他人
所以改同唔改
應該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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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 22:39:40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3-4-2 22:02
改?
用咩準則改已經係一個問題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慾望

嗯…師兄從事法律行業嗎?照你的意思,其實現在的法律是否足夠公正(應該都唔係)。不過,我認為點都好,法律都只是有權,有財的最佳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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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4 20:32:38 | 顯示全部樓層
The fault is not in the law system but in the human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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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5 17:21:0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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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2 16:39:3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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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m afraid this is not the problem of law codes, it's the problem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per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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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3 01:02:20 | 顯示全部樓層
講係一回事,做又另一回事

技術上層面, 中國法律既 判決 係type-1 error  與香港既type-2 error 好唔同
2者卻有優劣

中國法律有漏洞都唔係最大問題, 亦係implementation 好有問題
佢可以講法律,又可以唔講法律,令人無應適從

再者, 有背景後台,連被起訴既機會都大減,更加令人心寒

而且,只要有錢就可以解決(係上面做生意既朋友相信一定會有體會), 公義如何伸張??

唔講刑事法, 講民事法及相關商業法, 更係貽笑大方,嗤之以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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