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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實用面積的正確概念 【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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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18 18:20: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對於我不是地產行業人員來說以下一段文章、通告, 看完其實仲有好多疑問!例如
1。來源有兩處,若數據不同如何揀選,代理只揀某一 個,會唔會比人話 誤導?兩個數都比個客睇即係推番個責任落個客度,你自己睇啦!
2。用來計每尺價錢應該用邊個,雖然合約只寫總金額,不會寫每尺價,我作為客人仍然會用建築面積思考,不過都試改變啦!


【轉載】
地產代理監管局要求地產代理就二手住宅物業提供實用面積的新執業通告,至今已落實了一個多月。地產代理在物業廣告上加上了實用面積,有助消費者掌握清晰客觀的樓面面積資料。該執業通告目前剛推行了一段短時間,公眾可能尚未習慣「實用面積」,監管局會繼續推廣相關資訊,讓公眾掌握「實用面積」的概念。

提供清晰資料來源

 按照有關執業通告的規定,地產代理在推銷二手住宅物業時,必須向客戶提供從訂明來源、即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或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首次轉讓的買賣協議(首次協議)中取得的物業實用面積資料。雖然實用面積的訂明來源有兩個,但法例沒有規定必須要選取哪一個,兩者亦沒有先後次序之分。地產代理只須從其中一處取得有關資料,並向客戶解釋從哪一訂明來源取得有關數據。

 有地產代理業界人士關注,從估價署及首次協議中所取得的實用面積數據可能會有不同,擔心會因此引發爭拗或「踢契」的問題。其實,一般而言,把實用面積資料寫於買賣或租賃合約中並不普遍,但如果地產代理認為有需要把有關資料寫到合約內,則可以註明資料的來源及何時取得該資料。

不包括「僭建」部分

 另外,也有人懷疑由估價署提供的實用面積會否包括物業的「僭建」部分。監管局曾就此向估價署查詢,該署表示,根據實用面積的統一定義,除非改建部分的圖則已獲屋宇署批准及已在估價署作出記錄,否則涉及改建的樓面面積不應包括在實用面積內。因此,屬於所謂「僭建」的違例建築工程,一般而言不應被計算在實用面積之內。

 其實,樓面面積固然是置業的重要考慮因素,但物業的其他資料,如在「物業資料表格」(表格1)內列明的物業資料也同樣重要,例如物業的產權負擔及樓齡等,置業人士也應掌握清楚,並應實地視察物業的室內間隔和周圍環境,才作置業的決定。

地產代理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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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18 23:00:1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肥叔叔 於 2013-2-18 23:01 編輯

建築 / 實用面積只係資料,  合約係唔洗寫落去既

好多由英國遺留至今既歷史問題, 地產行業做舊樓都無奈左好多年
好多上左40年既都唔會再搵到建築面積, 樓契都未必有
而家劃一實用面積(住宅)絕對係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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