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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盡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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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4 23:55:0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識有個人佢近兩個月問銀行合共借左超過人工20倍以上借貸,借到最後一間銀行要佢比高息同手續費都要借佢,唔似係周轉不靈都唔知佢咁狼念咩呀.....但佢還用人地舊地址申請,佢唔似係周轉不靈,覺得佢唔似會還錢咁,好唔好去有關銀行報料備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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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5 02:39:01 | 顯示全部樓層
同你有何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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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1-15 07:52:3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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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5 09:12:17 | 顯示全部樓層
all088 發表於 2012-11-14 23:55
識有個人佢近兩個月問銀行合共借左超過人工20倍以上借貸,借到最後一間銀行要佢比高息同手續費都要借佢,唔似 ...

如果自己或身邊朋友受到牽連,咁備案就好d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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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5 12:20:44 | 顯示全部樓層
kitkit999 發表於 2012-11-15 09:12
如果自己或身邊朋友受到牽連,咁備案就好d啦~

借款人填寫非自己真正的住址借錢,已違反以下條例,應該盡快告知警方及銀行;否則,當借款人不還錢的話,銀行的收數同事或外判收數公司,會不斷麻煩登記地址的居住人士:

香港法例210章《盜竊罪條例》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1)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2) 就本條而言,如任何人取得財產的擁有權、管有權或控制權,即視為取得該財產,而“取得”(obtain) 包括為另一人取得或使另一人能夠取得或保有。
(3) 第7條在挪佔一詞作出必要的修改後,須為本條的施行而適用,猶如該條為第2條的施行而適用一樣。
(4) 就本條而言─
“欺騙手段”(deception) 指就事實或法律而以語言文字或行為(不論是以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作出的任何欺騙手段(不論是蓄意或是罔顧後果),包括與過去、現在或將來有關的欺騙手段,以及與使用該欺騙手段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圖有關的欺騙手段。 (由1999年第45號第4條修訂;由2005年第10號第37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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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5 13:03:57 | 顯示全部樓層
all088 發表於 2012-11-15 07:52
因佢用我FD地址申請,佢已經唔係舊地址

去睇下5樓師兄既回覆 ! 快D去備案啦~ 遲D就麻煩啦 ! 佢係fd 既就唔會咁利用你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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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1-15 19:33:01 | 顯示全部樓層
hkpkboy 發表於 2012-11-15 12:20
借款人填寫非自己真正的住址借錢,已違反以下條例,應該盡快告知警方及銀行;否則,當借款人不還錢的話, ...

謝謝 師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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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5 19:36:12 | 顯示全部樓層
all088 發表於 2012-11-15 19:33
謝謝 師兄指教

不用客氣!
有問題再回來,大家研究吧!
希望幫到你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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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4 11:43:36 | 顯示全部樓層
hkpkboy 發表於 2012-11-15 19:36
不用客氣!
有問題再回來,大家研究吧!
希望幫到你喇!

我好欣賞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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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 01:02:36 | 顯示全部樓層
冇咩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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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 15:29:40 | 顯示全部樓層
ching890128 發表於 2012-12-2 01:02
冇咩意思~~

何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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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6 12:52:22 | 顯示全部樓層
結果係警方同銀行都唔理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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