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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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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23 19:07: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八達通轉移客戶資料引致很大反應,新法律將會2012年10月1日開始運作,倘有公司使用個人資料的直接營銷,或轉售移客戶資料,必須檢討公司程序以免犯法,現摘錄法律修改如下:
香港立法會在2012年6月通過“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2012(” 修訂條例 “)。
新的法律將是2012年10月1日開始運作,有一些例外,包括有關(i)本提供和使用個人資料的直接營銷及(ii)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提供的法律援助計劃的規定(“ 署長 ”)。 主要的變化要點如下:
(1)提供和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收集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組織都需要根據新的法律,個人通知他們收集這些數據,他們打算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並得到個人的同意。 組織還必須提供個人信息的種類,可用於個人資料,可能在市場上銷售的商品/服務類和允許個人表示同意這種使用一個通道。
同樣,在第三方用於直接營銷的營銷目的的第三方提供的個人資料之前,組織需要以通知的個人在寫他們的意向,以出售/轉讓的個人資料給第三方和他們也沒有做這樣沒有個人的書面同意。 個人也必須提供相同的信息,正如上文所述,也是其個人資料的受讓人類的描述。
組織應該知道,有不同的通知和同意的要求(1)取得的個人資料供自己使用直接營銷(2)轉讓或出售個人資料給第三方使用第三方的直接營銷。 對於前者,一個組織可能有意收集個人資料供自己使用直接營銷的口頭或書面通訊方式通知個人。 個人也可以提供他/她的同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不過,企業必須向個人發出的書面確認後14天內,如果是口服個人的同意)。 但是,如果一個組織打算轉讓或出售個人資料給第三方供其使用直銷,通知和個人的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供,不能口服。
不符合要求的提供和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可能會導致罰款高達50萬港元及監禁三年。 如果違反涉及提供的增益個人資料,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0港元及監禁五年。
據專員,有關的提供和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新規定,預計將在2013年的某個時候開始的。
(2)處長提供的法律援助計劃
新的法律授權專員提供法律援助,申訴人打算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他們的個人數據的誤用。 由局長發出的援助,包括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代表的申請人安排。 據專員,這樣的安排,預計在2013年初開始。
(3)未經同意下取得的個人資料的披露
一項新的罪行已經也已經推出通過的修訂條例在那裡一個人犯下的罪行的,如果他/她披露個人數據的個人的意圖,以獲得貨幣收益或造成從一個組織沒有該組織的同意,(我)損失的那個人;或(ii)在披露導致心理上的傷害那個人。 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罰款1,000,000港元及監禁五年。
(4)規例“的數據處理器
組織也需要根據新的法律,以使用合同或其他方式,以確保任何個人數據轉移到數據處理器(即組織的代表公司處理個人數據)的保護,未經授權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損失,而不會被保留長於所需的處理的個人數據的目的。
接下來的步驟
由於新的法律將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直銷規定,預計於2013年動工,它是非常重要的機構開始審查其個人的數據處理方法,以確保符合新的要求。 這將包括審查是否形式發給客戶/供應商/求職者收集信息需要更新,以及是否需要修改隱私政策(無論是內部還是外部各方為那些在網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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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24 10:03:31 | 顯示全部樓層

樓主如果你可以加埋個人意見
唔係齋轉載
咁就perfect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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