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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概括了香港的管治概況,例如《基本法》的執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各部門的情況。
《基本法》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除國防和外交事務外,香港享有高度自治。《基本法》保證此自治權維持五十年不變,並制定由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領導的管治體制、代議政制架構以及獨立的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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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是行政長官,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基本法》選舉、並經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產生。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簽署法案和財政預算案、頒布法例、決定政府政策以及發布行政命令,並由行政會議協助制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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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負責決定政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以及草擬附屬法例。行政會議由15名主要官員和13名非官守成員組成,所有成員均由行政長官自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以行政長官的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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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體制
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12個決策局和61個部門和機構執行,大部分職位均由公務員擔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
主要官員
常任秘書長及部門首長
香港的公務員約有156,000人,佔香港勞動人口約4%。公務員的主要職責是協助行政長官和各主要官員制定政策和執行決定,並管理公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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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由70個議席組成,其中35個議席透過分區直選產生,其餘35個透過按職業劃分的功能界別選舉產生。除了立法職能外,立法會還負責就有關公眾利益的事宜進行辯論、審核和通過財政預算案、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以及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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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會
香港的18區區議會共有102名委任議員和405名民選議員,所有區議員的任期均為4年。區議會各自負責區內的改善工作,推廣康樂文化事務和社區活動,並會就影響居民福利的事宜,及各項政府計劃是否足夠和推行的次序,向政府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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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
《基本法》保證香港繼續實行普通法制度。司法機構獨立於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機關,法院須保持中立。在嚴重刑事案件的審訊中,法院將組成陪審團,由陪審團以多數票來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香港的最高上訴法院為終審法院,以首席法官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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