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興美儀 發表於 2012-9-10 23:53
【轉 帖 回 來 的 問 與 答】
A君問:如果保險箱幾年都冇比錢續期, 銀行會點做?
這就是香港一主要家銀行關於保管箱租用章則及條款
(可供參考)
1. 定義
於本章則內:
「該箱」指由恒生根據本章則提供予租用人的保管箱;
「恒生」指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箱匙」指恒生根據本章則向租用人提供的兩條鑰匙,以讓租用人使用及操作該箱;及
「租用人」指已根據本章則獲恒生提供該箱之任何人士,而如文義另有所指,則包括一位聯名租用人及彼等各自之法定代表及合法繼承人。
2. 出示香港身份證及/或其他憑證
於申請開箱時,恒生可隨時要求租用人出示香港身份證或恒生認為適當之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3. 租用期及繳付按金
除依照本章則所規定中途退租外,租箱以一年為期。首年租金須於簽約時繳交,以後每年一次過上期繳交,不得扣減。恒生保留權利,就任何逾期
繳付租金徵收由恒生不時酌情規定之服務費。凡逾期三個月不清繳租金者,恒生可在毋須通知租用人下取消租約。
4. 簽字式樣
租用人須向恒生提供或促使租用人所授權任何其他人士向恒生提供其簽字式樣,以備開箱時核對之用。如租用人或上文所述之該等其他人士以圖章
代簽字,租用人須向恒生提供或促使該等其他人士向恒生提供有關圖章之式樣。凡於恒生印備之開箱申請書上所蓋之印鑑,經恒生職員核對並認為
與租用人向恒生提供或上述之該等其他人士向恒生提供其圖章式樣相同後,即可准予開箱,因此而引致一切後果,概由租用人負責。
5. 箱匙
租用人承諾妥為保管箱匙以備每次開箱之用,並不得使用其他自配之鑰匙開箱。該箱匙屬恒生所有,租用人承諾於退租時將箱匙以良好狀況交還予
恒生。
6. 營業時間及申請開箱
租用人只可在恒生不時公佈的營業時間內開箱。租用人同意遵守恒生不時就監管保管箱之使用及操作所採納之規條(「有關規條」)。如恒生職員
認為開箱申請書之簽字或蓋章與恒生留存樣式有不符時,恒生職員有權拒絕開箱。
7. 委任受權人
租用人同意如其擬委派任何受權人,須另簽具恒生印備或認許之授權表格,否則無效。
8. 恒生於緊急情況下關閉庫門之權利
在恒生認為有緊急情況時,即使在營業時間內,恒生可隨時要求當時留在保管箱庫內之任何人等立即離開,並將保管箱庫庫門關閉。
9. 銀行之責任
(a) 租用人承認及同意恒生毋須及將不會就保管箱內之物品(「箱內物品」)的任何風險安排任何保險。租用人同意須自行因應其本身情況,
就箱內物品以其認為恰當之金額及風險承擔安排保險之責任。
(b) 租用人承認及同意,恒生之責任乃在相若費用或收費之情況下,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提供類似保管箱服務之一般零售銀行的普遍預期
之保安及安全標準於保管箱庫內提供保管箱服務。租用人並完全明白在恒生有關保管箱庫之營業時間以外,保管箱庫內只有少許甚或
全無空氣調節,因此租用人同意不會將任何可能對溫度敏感或隨溫度改變之物品放於保管箱內。據此,租用人承認及同意因保管箱庫
之溫度或任何其他非恒生能合理控制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恐怖襲擊、戰爭、內亂、自然災害或其他自然原因)而對箱內物品造成損
失或損壞,恒生毋須對該等損失或損害負任何責任。
(c) 除因恒生或任何恒生職員或授權代理人於在職或委任期間因疏忽、過失、欺詐或不誠實,及只限於直接及純粹由此而引起之直接及可
合理地預見之損失或損害(如有)外,恒生不會就租用人之箱內物品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負責。
(d) 本章則之每項條文均可分割及獨立詮釋,倘於任何時間本章則之一項或多項條文因某司法管轄區之法律變成違法、無效及不能強制執
行,餘下條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應執行性均不受任何影響。
10. 恒生拒絕開箱之權利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形下,恒生有權拒絕開箱:
(a) 恒生對開箱申請書之簽署或圖章有所懷疑。
(b) 逾期未繳交租金。
(c) 租用人未能履行及遵守本章則及有關規條。
11. 禁止非法使用保管箱及恒生開箱之權利
租用人承諾不利用該箱作非法用途,或存放任何爆炸性物品、易燃液體、任何違禁或具危險性或腐蝕性或恒生認為對公眾構成或可能構成妨害之物
品。倘若租用人違反本條款, 或本章則或有關規條內所載之任何其他條款或條件,租用人承諾就恒生可能蒙受、涉及或出現之一切法律訴訟、索償、
損失、虧損及費用作出全數賠償。如恒生懷疑箱內載有上述物件、該箱被作為不法用途或其使用有違反本章則或任何有關規條時,恒生可隨時要求
租用人或租用人之受權人開箱檢查。如不照辦,則恒生有權鑿開該箱及處理箱內物件,所有因此而引起之費用及後果,概由租用人負責。
12. 要求開箱及遷移保管箱之權利
倘若恒生擬在保管箱庫內任何地方及該箱附近進行修理,或將該箱原封遷移,則恒生毋須事前通知或徵求租用人同意。恒生亦可預先一個月以書面
通知租用人終止租約,並照比例退回未用期間之租金。在通知期限屆滿而租用人未退箱者,恒生毋須再行通知,即可遷移該箱,並無損於本章則第
17A 條所賦予恒生之權力。
13. 不得分租
租用人不得將該箱轉讓、分租或轉租予他人。
14. 未滿期退租不獲退款
如租用人在12 個月租用期未滿時退箱,恒生毋須退回該期已付之全部或部份租金。
15. 恒生提早終止租約之權利
恒生可在毋須提出理由之情況下,隨時預先向租用人發出一個月書面通知終止租約,而租用人則有權收回租約未到期部份所繳付之租金。
16. 解約退箱之手續
無論基於何種原因終止合約,租用人須立即開箱清除物件並交回箱匙,否則在無損於本章則第17A 條所賦予恒生之權力下,恒生有權繼續一直收取
租金,直至箱匙交還為止。
17A. 鑿箱及處理箱內物件之權利
如租用人未能根據本章則任何規定在被要求時清除箱內物件並交回該箱及退還箱匙,或在租約在基於任何情況終止後未能清除箱內物件並交回該箱
及退還箱匙,恒生毋須再行通知,即可以恒生絕對酌情認為合適之方法鑿開該箱,將箱內物件加以處理或清除,風險及費用概由租用人承擔,而恒
生毋須就因此而引起之損失或損壞負責。在上述情形下,恒生可(但非硬性規定)延聘公證人、律師、拍賣行及/或其他代理人、承建商或工人等
協助進行,所有因此而引起之費用(包括恒生就律師、公證人、拍賣行或其他任何人士提供服務所支付費用),概由租用人支付。在與前文無抵觸
之情況下,恒生毋須事前通知,即有權將箱內物件公開拍賣或私下變賣用以抵償上述一切費用及租用人所欠恒生之債務,不足之數仍須由租用人負
責。
17B. 恒生可依照本租約所賦予之上述權利,放行箱內全部或部份物品予租用人或租用人之受權人,而在恒生交回箱內物品予租用人,由租用人或其受權
人簽回任何確認書或收據或認收書時,即表示租用人同意及證實:
(a) 免除恒生全部責任;
(b) 免除恒生對於一切與本章則或箱內物品所引起之任何法律訴訟、賬目、申索及索求之責任;及
(c) 其為免除恒生對上述責任之確實證據。
18. 遺失箱匙
如遺失一條或全部兩條箱匙,租用人承諾即時以書面通知恒生,並填具恒生不時指定之報失表格。除非租用人按照恒生所認許之條款及條件,否則
無權鑿箱或更換箱匙。如因鑿箱而致箱內物件有破損者,恒生毋須負責。
19. 遺失圖章
如租用人或其受權人遺失作為開箱識別之用之圖章,租用人承諾以書面即時通知恒生,並填具恒生不時指定之表格。除非按照恒生所認許之該等條
款及條件,否則如未能在恒生所印備之表格上蓋上有關圖章之情況下,恒生有權拒絕租用人或其受權人開箱。若恒生在接到通知前或在接到通知後
之一段合理時間內憑印鑑對合之開箱申請書而准許任何人等開箱者,則一切損失概毋須由恒生負責。
20. 租用人身故
租用人同意在恒生實際接到租用人去世通知前,受權人仍可繼續開箱,該箱之租項亦須由租用人遺產項下支付,直至租用人之合法遺產代理人依章
終止此租約為止。在法院批准遺囑檢證或遺產管理證明書前,除遺產稅署署長特准開箱以便清點箱內物件外,恒生可拒絕任何人等開箱。
21. 向租用人發出通知
寄交租用人之通知書,凡用掛號郵遞方法寄交租用人最近報與恒生之地址,即視作次日送達。即使由郵局送回,亦作已送達論。
22. 租用人更改地址
租用人承諾其地址如有更改,須即通知恒生。恒生收到該書面通知前,仍將以原登記地址為租用人之地址。凡恒生按址送往租用人之通知書,概被
視為已寄發論。
23. 恒生修改收費之權利
租用人同意除租用該箱之第一年外,恒生保留不時增加該箱之租金,以及租用人繳付作為其保證履行本章則之保證金之權利。
24. 恒生修改章則之權利
恒生有權隨時及不時修訂本章則及/或加入新增條款。本章則之任何修訂及/或增加一經恒生發出通知(如屬由恒生決定之調整收費及費用,或涉
及申請人之責任或義務者,需於30 天前發出通知。至於其他變更,則由恒生訂出認為合理之期間)即告生效。該等通知可以展示、廣告或恒生認為
恰當之其他形式發出。如申請人於生效日期後仍使用或租用保管箱,即對申請人具有約束力。
25. 收賬代理
恒生可委託任何其他人士出任為代理人,以代表恒生向租用人收取任何或全部欠款。恒生因此而涉及所有支出及費用,概由租用人負責。
26. 個人資料
租用人確認並同意恒生可根據不時給予其客戶之結單、通告、通知或章則內所列出有關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之政策,將租用人之個人資料作有關用
途或向有關人士披露。
27. 租約字句之解釋
本文內所述「開箱」之權利,包括開啟該箱,存入或取出任何物件,及對該箱作一般性之使用。除非在上述條文有特別之解釋外,否則所指性別包
括男性或女性或中性論,所指單數亦包括眾數計。詮釋本章則時毋須理會條文標題。
28. 語言
租用人同意本章則之釋義及詮釋,文義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本章則之中文本僅提供予租用人作為參考之用,並無任何法律效力。
29. 管轄法律
本章則需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需按其詮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