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隅在網站睇到"婚姻無效所須具備的理由", 即係退貨既理由......
好奇看到, 原來除了性病, 懷他人孕之外, 性關係也是重要一環. 真係估唔到"無能力/拒絕圓房"係咁大件事嘅!!!
咁即係攪野重要, 係普世價值啦.
唔知其他地方/國家,係咪都咁重視婚姻性生活呢?
不過里條例都係有D多餘, 有幾多人會係婚後先攪野架, 得唔得應該一早就知啦.
婚姻無效所須具備的理由
1, ........
2、婚姻的可使無效
凡屬在1972年6月30日之後締結的婚姻,除另有規定外,該婚姻僅能基於下列任何理由而可使無效─
(a) 由於任何一方無能力圓房以致未有完婚;
(b) 由於答辯人故意拒絕圓房以致未有完婚;
(c) 不論是出於威迫、錯誤、心智不健全或其他原因,以致婚姻的任何一方並非有效地同意結婚;
(d)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結婚時雖然有能力作出有效同意,但當時正連續或間歇地患有《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所指的精神紊亂,而其所患的精神紊亂類別或程度是使其不適宜結婚者;
(e) 答辯人在結婚時患有可傳染的性病;
(f) 答辯人在結婚時已懷孕,而使其懷孕者並非呈請人。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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