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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8 00: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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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喺今日公佈嘅諮詢文件入面,其中有一個部份喺建議將偷拍裙底列作性侵犯行為之一,以下幾段大家有興趣可以睇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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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底」攝影
控方往往難以找到正確的控罪,以檢控在公眾地方對女性的衣服或裙子底部進行錄影或攝影的行徑,這類刑事行為往往被統稱為「裙底」攝影。就此類刑事行為所提出的控罪,通常是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遊蕩 ,或有違公眾道德這項普通法罪行。如果上述三項控罪均不適用,則在攝影涉及使用電腦時,控方可能會提出不誠實地使用電腦的控罪 ,作為最後一着。
我們覺得以上各項控罪針對「裙底」攝影事件,皆非完全理想的做法。第一,這些控罪都是一般的罪行,涵蓋在公眾地方發生的各式各樣不檢行為,因此不是專門處理「裙底」攝影的罪行。更重要的是,這些控罪未能帶出本質涉及性方面的刑事行為,亦未能把焦點集中於尊重性自主權。
再者,如果「裙底」攝影是在私人地方發生,選擇正確的控罪會有困難。由於該項行為並非在公眾地方進行,控方不能檢控此類案件中的罪犯行為不檢、遊蕩或有違公眾道德。
由於「裙底」攝影(不論是在公眾地方或抑或私人地方進行)是嚴重侵犯個人的性自主權,我們認為應訂立一項法定罪行以處理此類刑事行為。我們認為應擴大性侵犯的涵蓋範圍,以涵蓋此類刑事行為。這便可提供一項控罪,專門用於檢控各式各樣的「裙底」攝影。此外,把這類刑事行為歸入性侵犯的類別,便可強調其本質涉及性方面,以及有必要尊重性自主權。我們故此決定建議擴大性侵犯的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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