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家推原賣淫之始,多以為起于宗教賣淫。王書奴著《中國倡伎史》,亦力主此說。然原始宗教界中淫亂的現象,實未可稱為賣淫。
人類的性質,本來是多婚的。雖由社會的勢力加以壓迫,終不能改變其本性。所以壓迫之力一弛,本性隨即呈露。在現社會制度之下,最普遍而易見的,是為通姦與賣淫。通姦,因其為秘密之事,無從統計其多少。然就現社會和歷史記載上觀察,實可信其極為普遍。賣淫亦然。社會學家說:“凡是法律和習慣限制男女性交之處,即有賣淫之事,隨之出現。”史家推原賣淫之始,多以為起于宗教賣淫。王書奴著《中國倡伎史》,亦力主此說。然原始宗教界中淫亂的現象,實未可稱為賣淫。因為男女的交際,其初本極自由。後來強橫的男子,雖把一部分女子佔為己有,然只限于平時。至於眾人集會之時,則仍須回復其故態。所以各個民族,往往大集會之時,即為男女混雜之際。如鄭國之俗,三月上巳之日,于溱洧兩水之上,招魂續魄,拂除不祥,士女往觀而相謔。《史記.滑稽列傳》
載淳于髡說:“州閭之會,男女雜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壺,相引為曹。握手無罰,目眙不禁。前有墮珥,後有遺簪。”“日暮酒闌,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錯。杯盤狼籍。堂上燭滅,主人留髡而送客。羅襦襟解,微聞薌澤。”又如前文所引的燕國“嫁娶之夕,男女無別”都是。宗教上的寺院等,也是大眾集會之地,而且是聖地;其地的習慣,是不易破壞的。《漢書.禮樂志》
說:漢武帝立樂府,“採詩夜誦。”顏師古《注》說:“其言辭或秘,不可宣露,故于夜中歌誦。”按《後漢書.高句驪傳》說:其俗淫。暮夜輒男女群聚為倡樂。高句驪是好祠鬼神的,而樂府之立,亦和祭禮有關。然則採詩夜誦,怕不僅因其言辭或秘罷? 男女混雜之事,後世所謂邪教中,亦恒有之,正和邪有何標準?不過古代之俗,漸與後世不合,則被目為邪而已。然則宗教中初期的淫亂,實不可謂之賣淫。不過限制男女交際的自由,往往與私有財產制度伴隨而起。既有私有財產,自有所謂買賣;既有所謂買賣,淫亦自可為買賣的標的。在此情形之下,本非買賣之事,變為買賣的多了,亦不僅淫之一端。 賣淫的根源,舊說以為起于齊之女閭。其事見於《戰國策》的《東周策》。《東周策》載一個辯士的話道:“國必有誹譽。忠臣令誹在己,譽在上。齊桓公宮中七市,女閭七百,國人非之,管仲故為三歸之家,以掩桓公非,自傷於民也。”則市與女閭,確為淫樂之地。《商君書.墾令篇》說:“令軍市無有女子”;又說:“輕惰之民,不遊軍市,則農民不淫”;亦市為淫樂之地之一證。女閭則他處無文。按《太平禦覽》引《吳越春秋》說:“勾踐輸有過寡婦于山上,使士之憂思者遊之,以娛其意”,亦即女閭之類。女閭,蓋後世所謂女戶者所聚居。女戶以女為戶主,可見其家中是沒有壯男的。《周官》內宰:“凡建國,佐後立市”;《左氏》昭公二十年,晏嬰說:“內寵之妾,肆奪于市”;則古代的市,本由女子管理。所以到後來,聚居市中的女子還很多。市和女閭,都不過因其為女子聚居之所,遂成為縱淫之地罷了。其初,也未必是賣淫的。 賣淫的又一來源,是為女樂。女樂是貴族家裏的婢妾,擅長歌舞等事的,令其“執技以事上”。婢妾的貞操,本來是沒有保障的,自不因其為音樂隊員而有異。封建制度破壞,貴族的特權,為平民所僭者甚多,自將流佈於民間。《史記.貨殖列傳》
說:趙國的女子,“鼓鳴瑟,踄屣,遊媚貴富,入後宮,遍諸侯。”“鄭,衛俗與趙相類。”又說:“今夫趙女鄭姬,設形容,揳鳴琴,揄長袂,躡利屣,目挑心招,出不遠千里,不擇老少者,奔富厚也。”即其事。倡伎本來是對有技藝的人的稱謂,並非專指女子。所以女子有此等技藝的,還特稱為女伎。然其實是性的誘惑的成分多,欣賞其技藝的成分少。於是倡伎轉變為女子賣淫者的稱謂,其字也改從女旁了。為倡伎之女子,本係婢妾之流,故自古即可買賣。《戰園.韓策》說:“韓賣美人,秦買之三千金”其證。後世當娼妓的,也都是經濟上落伍的人,自然始終是可以買賣的了。資本的勢力愈盛,遂並有買得女子,使操淫業以謀利的。古代的女伎,係婢妾所為,後世政治上還沿襲其遺制,是為樂戶。係以罪人家屬沒入者為之。唐時,其籍屬於太常。其額設的樂員,屬於教坊司。此係國家的女樂隊員,但因其本為賤族,貞操亦無保障,官員等皆可使之執技薦寢以自娛,是為官妓。軍營中有時亦有隨營的女子,則謂之營妓。民間女子賣淫的,謂之私娼。在本地的稱土娼,在異鄉的稱流娼。清世祖順治十六年,停止教坊女樂,改用內監。世宗雍正七年,改教坊司為和聲署。是時各地方的樂戶,亦皆除籍為民。於是在法律上除去一種賤族,亦無所謂官妓。但私娼在當時則是無從禁止的。律例雖有“舉貢生員,宿娼者斥革”的條文,亦不過為管束舉貢生員起見而已,並非禁娼 附錄的部分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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