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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我”佛教的根本教義之一。指外道所執的“實我”及凡夫所妄計之“我”是空無的;為三法印之一。
在佛法中“離有情義”、“依他起義”和“無動作義”,都是說明無我的道理的。“有情”的巴厘語是“薩埵”(Satta),人和一切有情感的生物都叫做有情。婆羅門教和其他各派主張一切有情都有一個常住的(固定不變地存在的)、起主宰作用的自我(Atta,意義與“靈魂”相當)。緣起論則認為所謂“有情”,無非是種種物質和精神的要素的聚合體。從身體的組織來說,有情是由於地、水、火、風、空、識六大(六種元素)所構成的,依借前五大而有身體的機關及其作用-地為骨肉,水為血液,火為暖氣,風為呼吸,空為種種的空隙;依借後一大(識)而表現種種的精神活動。再從心理的要素來說,有情的組織分為色、受、想、行、識五蘊。蘊(Khandha)就是堆,把種種不同的現象分類,每類做為一堆,這就是蘊。簡單地解釋,“色”就是各種物質,眼、耳、鼻、舌、身五根(根就是人生的感覺器官)和色、聲、香、味、觸五境(境就是感覺物件)等都屬於色。受、想、行、識四蘊包括重要的精神要素:受是感覺(感覺苦、樂或不苦不樂等);想是印象(攝取事物的相貌,知道是青、黃、赤、白,是長、短、方、圓,是苦是樂等);行是思維(思維是推動身心活動的力量,所以叫做行);識是了別(對於所認識的物件,予以判斷和推理)。佛教根據以上兩方面的分析,說明有情不是固定的單一獨立體,而是種種要素的聚合體,而任何要素又是剎那剎那依緣而生滅著的,所以找不到一個固定的獨立的“有情”在支配著身心,也就是找不到“我”的存在。這便是無我的簡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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