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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員工轉職甄別不平等合約 無綫辣招防跳槽 一味靠嚇
面對來勢洶洶的挖角潮,無綫終於出招力抗,在昨日45周年亮燈的大日子,向所有員工發出一封名為「轉職簽約前應注意事項」的跳槽警告電郵,名義上是協助跳槽的同事需注意的地方,實則是要員工對離職三思,同時勸喻有離心的員工,要了解新僱主的財力,以法律的角度來分析高薪挖角的壞處,無綫的員工收到電郵後,大部分認為對挽留人才的效用不大,電郵似警告員工跳槽信多於提點,他們更建議加強內部士氣,不妨考慮調整薪金或增加員工福利。
除了發出電郵外,無綫副行政主席梁乃鵬,昨日亦率領製作部總監曾勵珍(珍姐)及製作資源部總監樂易玲會見記者。梁乃鵬指無綫邁向45周年,趁機澄清兩件事。首先他指着身旁的珍姐說:「大家也好尊重佢,有傳珍姐離開TVB,呢啲報道好有創意性,完全無咁嘅事。」珍姐也愕然的說:「我自己要離開也不知道。(加你幾多人工挽留?)我都想!」同時亦否認樂易玲11月離開無綫,強調無綫沒有派別之分,唯一派別只有TVB派。
至於最近的挖角潮,梁乃鵬坦言:「首先要講王維基先生有好多報道,我睇穿了他,不會上他當,他是博宣傳,不會高調回應這些挑釁性報道,亦不會針對性講王維基先生。」他還反問香港是否能支持5間免費電視台。過去收費電視回報率及投資也不合比例,現在王維基的電視台仍未取得牌照,亦未知政府何時批出,或者批多少個牌照也未分曉。未來數年會出現汰弱留強的形勢,但被淘汰的一定不會是TVB。至於會否加人工以穩定軍心,梁乃鵬笑言不告訴記者,免記者轉頭問回王維基,引起口舌之爭。文、圖︰娛樂組
無綫「提醒」員工跳槽電郵全文:
致 TVB各同事
轉職簽約前應注意事宜
近日人事科接獲個別已簽約跳槽的同事的求助。經諮詢法律事務科後,現善意提醒各同事如下:
1.公司尊重同事轉職的自由,但同事應了解新僱主是否以有財力、有資產或有實質業務運作的公司與其簽約。如不是,則同事若遇到新公司倒閉或其他違約情況而蒙受損失時,便較難追討應得賠償。
2.如同事簽的新合約為「死約」並欲在死約到期前離職,則同事可能要向新僱主作大額賠償。例如某甲簽署死約為期3年,入職9個月後因移民而欲提早離職,某甲可能要向其新僱主支付兩年3個月的薪金作為補償。
3.在接觸本科的個案中,發現新僱主與僱員在終止合約的權利中,有不對等、不公平的情況。例如:新僱主訂明 以其單一意見(in the sole opinion of the Company),認為僱員有違約或違法等情況,便可以即時終止合約而毋須作出賠償。
又例如只要新僱主認為合理地對僱主有利(on any reasonable ground that the Company shall think appropriate for the benefit of the Company),便可以即時辭退有關員工,而毋須支付代通知金。何謂「合理地對僱主有利」及其適範圍,皆沒有仔細說明。例如若新僱主須要緊縮開支而裁員,是否符合「合理地對僱主有利」的情況?
4.留意新僱傭合約有沒有其他不公平、不合理或須要釐清的條文。例如:
•新僱主是否有權可以隨意單方面增、減或改動僱傭合約內的條款?
•新僱主是否有權派駐僱員於外地長期工作?其中所涉及的住宿、交通、勞保、醫療、稅務等額外開支是否由新僱主承擔?抑或由僱員自行承擔?
5.為利誘個別同事即時跳槽,新僱主或會提出為同事支付予TVB高達6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但同事應了解在何種情況下,須要歸還該代通知金予新僱主。例如上列第(2)項所述的主動提早解除死約或第(3)項所述的被新僱主辭退的情況下,是否須要歸還全部代通知金?順帶一提,支付代通知金予TVB是屬於有關離職同事的個人法律責任。新僱主如未能代同事依時繳付全部代通知金,有關同事將要承擔法律責任,並歸還所有欠款予TVB。
6.同事一簽新僱傭合約或應邀上班後,即表面代表同事接受僱傭合約內的條款。雖然有關條款若抵觸「僱傭條例」或可被推翻,但過程中往往涉及訴訟及須要花費大量時間、金錢。故此,在簽署新合約前,同事應細閱有關條款,確保本身權益。有需要的話,可以諮詢勞工處或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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