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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資課程導師無牌教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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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5 15:10: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消委會發現,近期有短期式投資培訓課程導師,未經領牌便向學員提供投資意見,令學員可能蒙受金錢損失。

消委會表示,坊間有一些短期課程,只有數天或數小時,但學費可能過萬港元。也有一些機構以免費講座招徠,向投資者推銷學費高昂的賺快錢課程。

消委會提醒市民,一旦發現課堂上導師由教授普通金融知識,變成推介某隻股票,甚至提出可代為進行真實的買賣,便要提高警覺。

消委指出,純粹經營培訓機構和分享一般投資知識,毋須向證監會領牌,但進行真實的股票買賣則已超越了授課應有的範圍。

為免付出學費後換來無牌投資顧問的投資意見,消委會呼籲投資者應瀏覽證監會網站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查核有關的教育機構或授課導師是否已註冊或領牌,投資者也不應單靠投資顧問的貼士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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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5 15:44:54 | 顯示全部樓層

未獲發牌而提供投資意見屬違法行為
證券及期貨條例 - SECT 103在某些情況下發出關於投資的廣告、邀請或文件的罪行(Past version on 03/12/2004).(Past version on 01/04/2003).(1) 除第(2)、 (3)及(5)至(9)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發出任何廣告、 邀請或 文件, 或 為在 香港或其他地方發出而管有任 何廣告、 邀請或 文件, 而他知道該廣告、 邀請或 文件(視屬何情況而定)屬或載有請公眾作出以下作為的 邀請的 , 即屬犯罪—




【證監會檢控{X1}未獲發牌而提供投資意見及{X2}協助及教唆他人發出未經認可的廣告】
『證監會成功檢控{X1}未獲發牌而就證券提供意見,以及{X2}(註1)協助及教唆{X1}發出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廣告。
證監會在調查中發現,於2003年4月29日,當時未獲證監會發牌的{X1}向浩邦(香港)有限公司的一名客戶提供投資意見,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3)條。在同一場合,{X2}協助及教唆{X1}向該名客戶發出有關一項未經認可的投資工具的推廣資料,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1)條。

{X1}及{X2}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向裁判官阮偉明各承認一項控罪,分別被判處罰款3,000元及5,000元,及被命令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合共25,201元。』

備註:


1. {X2}為隸屬於浩邦(香港)有限公司的前任持牌代表,他已離開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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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3 00:15:46 | 顯示全部樓層
多謝提點, 我以前都聽唔少呢啲【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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