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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09-6-13 04: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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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5 raywoo 的帖子
出處文匯報網
http://paper.wenweipo.com/2009/06/11/HK0906110028.htm
裁判官指被告明目張膽在網上列明服務的收費. 即是話發生地點在internet 上. 咁都入到 可能報導不盡不實. 睇判詞至知.
重點這裁判官黃國輝 觀點 庭上解釋是
裁判官黃國輝就該觀點 昨於庭上解釋,指被告於網站或MSN的交易資料,如身長、體重、三圍、價錢等未必準確,客人必定會在親身會面時確認有關資料,如有「貨不對辦」的情況,或會中止交易,因此,當被告 講出性服務內容 和 價錢 時,她正是 主動唆使,故判處被告 罪名成立。
(假設被告是啞子,有機會甩身或證明自已無表達這番話,可以上訴,(個人觀點)官多數信任差人口供,被告不是對法律認識深厚D人,所以輸面機會大,可能是冤枉或......如果是裁判官這觀點是法律觀點,打嬴這個point就被告可甩身機會高.(個人看法,沒有定義).
全文如下:
【本報訊】警方去年9月為打擊網上少女援交活動,採取代號「搜鯨」行動,派探員「放蛇」拘捕多名援交少女,包括一名23歲女子,該女子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成,案件押後至本月30日,待索取感化官和社會服務令報告宣判。立法會議員李慧曾為被告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已有悔意。而被告亦願意以「過來人」身份講述援交少女的辛酸。
稱非街上拉客無滋擾公眾
沒有刑事紀錄的女被告衛緻韻(23歲),任職酒吧侍應和美甲師,被告昨由友人陪同到庭。她被控於去年9月25日,在太子道西聖德肋撒醫院的星巴克咖啡店內,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警員黃志明。
辯方律師求情指中五程度的被告,現已沒有從事性工作,其父任職冷氣技工,並有2名分別11歲及15歲的妹妹,由於被告與家人有爭執,故搬離原本的寓所,因經濟問題而愚蠢地干犯本案,相信案件對她造成烙印。
辯方又指本案是由警方主動聯絡被告,與其他類似案件有區別,又向法庭呈上由立法會議員李慧撰寫的求情信。辯方大律師王耀輝早前曾就本案是否構成唆使性交易作出法律觀點的陳詞。
王耀輝表示本案被告並非在街上「拉客」,她只是在網站上列明交易條件和要求,且網站並非公眾地方,故並未造成滋擾情況。
官拒信被告不會當面議價
裁判官黃國輝就該觀點昨於庭上解釋,指被告於網站或MSN的交易資料,如身長、體重、三圍、價錢等未必準確,客人必定會在親身會面時確認有關資料,如有「貨不對辦」的情況,或會中止交易,因此,當被告講出性服務內容和價錢時,她正是主動唆使,故判處被告罪名成立。
黃官又指被告曾辯稱討論區的版主警告援交少女不要在外面向客人介紹性服務內容,故她不會在會面時向警員提及性服務的種類,但裁判官認為她明目張膽地在網站列明性服務價錢,不相信被告不會在會面時提及有關交易資料。
遇放蛇警員 主動求歡好
案情指,警方透過MSN聯絡被告,取得其電話號碼後,由臥底警員以電話約見被告,其間被告主動要求提出往歡好,2人其後到達九龍城嘉林小築大堂後,在場埋伏警員即上前拘捕被告;警方在「搜鯨」行動中,先後拘捕了6名由16至26歲不等的女子,她們一致否認為不道德目的唆使他人罪,案件近日陸續於九龍城法院開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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