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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歲女總督察被指在中文大學醫院內,情緒激動與警員拉扯,事後被票控一項「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她否認控罪,案件7月9日周二在沙田裁判法院進行第四日審訊,傳召一名男警員作供。
警員作供時指,被告被帶出走廊後,他被指派替被告母親檢查傷勢,在護士協助下,看到其右上臂有一處紅印。辯方則質疑,警員只檢查右上臂,沒注意到她其他部位有沒有受傷。警員又指,目賭被告拉扯高級警司的後方褲袋,但不記得褲子的顏色等。
辯方陳詞時表示,本案 9 名證人,均沒有記錄到被告當時醉酒,及曾拉扯高級警司的褲子。辯方又指,被告被控「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但中大醫院為私家醫院,不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
警員認沒替被告母檢查右前臂傷勢
警員朱少聰作供時指,當日他尾隨女警員及女警長,陪同被告葉文儀上中大病房,入到病房便嗅到房間散發酒氣,被告情緒反覆,曾捉住其母親右前臂。在場警員命被告放手,但不獲理會,其後被告被帶離病房,朱被女警長指派,為葉母就早前的襲擊案檢查傷勢。
朱續稱,甫進入病房,葉母便捉住他的手,稱「你畀吓面我個女,唔好拉佢」,裁判官覃有方此時打斷作供,稱與案情無關。朱之後續指,他在病房護士的協助下替葉母檢查,看到其右上臂有一處約 5 厘米乘 5 厘米大小的紅印。
辯方大狀戴偉奧盤問時,問有否看到葉母的右前臂有傷痕,朱稱「冇為意」,又稱只有檢查葉母的右上臂。辯方再質問朱「但你知道其他地方都可以受傷㗎嘛」,朱則解釋,當時女警長指派他就凌晨 1 時 45 分的襲擊案為葉母檢查,在場護士稱,當時被告只有拍打母親右上臂,故只有檢查該部位,沒留意其他地方。
辯方向朱指出,被告從來沒有捉住母親手臂。朱不同意。
辯方質疑警員口供不完整
朱續供稱他為高級警司及被告一行人帶路,前往會議室。期間突然聽到後方有人高呼「放手」,他遂轉頭查看,目賭被告拉扯高級警司陳少鳴的右後方褲袋,動作維持 3 至 5 秒。
裁判官關注,被告當時位置為高級警司及被告前方,即使轉頭,亦應無法看到高級警司後方情況,朱再解釋稱「我行返轉頭見到」。被問到當時高級警司身穿的褲子顏色、款式,口袋細節,朱一律稱不記得。
朱又稱,忘記當時被告的拉扯方向,多次被追問後,改稱「拉實,少少向上」,辯方則指「你而家又記得啦?兩分鐘前你都唔記得㗎喎」。
辯方向朱提問,是否曾聽到高級警司陳少鳴在走廊向被告講「你可以自由離開」?朱稱「冇印象」。他又承認,忘記將被告身上有酒氣,及與上司拉扯的事件記錄在案。
辯方向朱指出,被告被控醉酒及行為不檢,「你唔記得最重要嘅部分,即係捉住高級警司條褲?佢身上有酒氣呢件事又冇寫?」又問朱「你記性係咪好差?」朱則重複「唔好意思,我真係唔記得」、「我冇印象」。
辯方:中大醫院非公眾地方
辯方陳詞時表示,本案傳召 9 位證人,均沒記錄到被告當時醉酒,及曾拉扯高級警司褲子。又稱被告在案發 8 小時內,極其量只飲用兩罐手袋內的啤酒,被告當時溝通亦沒有問題,能走直線,不是醉酒表現。
辯方指,證人供詞只提及被告手舞足蹈及大聲呼叫,並無襲擊任何人,甚至襲警。又稱被告只有在病房外的走廊上稍有爭執,惟中文大學醫院屬於私家醫院,並不符合「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一罪中「公眾地方」的定義。
辯方不傳召證人,被告亦不作供,案件押後至 7 月 31 日,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被票控「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被告葉文儀,被票控一項「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指她於 2023 年 10 月 22 日,上午 6 時 25 分至 7 時 42 分期間,在沙田澤祥街 9 號香港中文大學醫院 7 樓,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警方 3 月曾回覆查詢指,該名休班女警已停職。警方又表示,該名女警駐守元朗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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