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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3-6 22:00: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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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人們普遍認為,古代中國婦女的地位極其卑下:她們要遵循「三從四德」,對公婆、丈夫要卑聲下氣,柔順自斂;要操持家務、任勞任怨;丈夫死後不能改嫁,要守貞節;因天災人禍爆發饑荒時,可被典賣、殺食……因而,現代人很自然地會得出除少數女子外,古代中國女子地位卑下,普遍被欺凌、奴役、壓榨、虐待的結論。史實果真如此嗎?其實,古代中國曆朝都制定有保護婦女權益的政策、律令。

一、生育保障
古代中國,重視、鼓勵生育已成為很多統治者根深蒂固的信念:「戶口之繁,朝廷之瑞;嬰兒大折,元氣虧傷。」他們也清醒地認識到,鼓勵生育不能單靠空洞的道德說教和嚴酷的律令,而是要切實為孕婦及其家庭提供充分的物質保障,免除其後顧之憂,即「法之嚴,不若惠之厚」。

大略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錢、米等物質賞賜

古代中國,較早明確通過豐厚的物質賞賜來鼓勵生育增強國力的,就是春秋時臥薪嘗膽的越王勾踐。他被放歸國後,臥薪嘗膽,立志復仇,為鼓勵生育,他規定:「將免者以告,公令醫守之。生丈夫,二壺酒,一犬;生女子,二壺酒,一豚;生三人,公與之母;生二人,公與之餼。」

越王勾踐

東漢的章帝也發布過類似的詔令。元和二年(77年)正月,漢章帝頒發詔書,規定:「今諸懷妊者,賜胎養谷,人三斛。」若家有孕婦,政府需賜穀物,名曰「胎養谷」,每人三斛,時價約為3240錢,大致折合孕婦8—9個月的基本口糧。

三國初,天災、戰亂導致大量民眾死傷逃亡,曹魏時,轄境10餘州人口總和,竟不及漢時一州人口數。因此,王朗建議說:「胎養必全,則孕者無自傷之哀;新生必復,則孩者無不育之累。」南朝的任昉任義興太守時,一面在轄區內發布政令「禁民產子不舉」,一面多次用自己的俸祿資助孕家,「有孕者輒助其資金」 。

南宋初,范如圭建議宋高宗恢復「漢胎養令」。高宗嘉納其言,於紹興八年(1138年)五月詔行胎養助產令:「禁貧民不舉子,有不能育者,給錢養之。」州、縣、鄉村五等及坊郭七等以下貧家,若生育後無力贍養,「每人支免役寬剩錢四千」。紹興十一年(1141年)進一步降低了保障標準:「鄉村之人,無問貧富,凡孕婦五月,即經保申縣專委縣丞注籍。」嬰兒出生後,「無問男女,第三等已下,給義倉米一斛」。

(二)免除孕婦丈夫賦、役、稅

為使孕婦家人,尤其是她的丈夫能儘量照顧妻子,歷朝多對孕婦的丈夫施以免役免稅等優待。東漢章帝元和二年詔書中,就有「復其夫,勿算一歲」的規定。孕婦的丈夫享免役特權,並免收他一年120錢的人頭稅。所賜「胎養谷」折成錢,相當於免除夫妻二人13.5年的人頭稅。南宋紹興八年的詔書中,也有免除孕婦丈夫一年雜役的規定。

(三)以新生兒數量作為官吏考核的重要內容

很多朝代還將官員轄區內新生兒數量的增減,作為考核他們的重要內容。官員升黜、獎懲,一決於此。比如紹興八年詔書規定:「守令滿替,並以生齒增減為殿最之首。」紹興十一年又規定:若轄區內民戶數在萬戶以上,一年新生兒數量達千人,「便與改官」。

(四)犯罪孕婦須緩行刑

早在先秦時,若無特殊緣由,孕婦犯罪,須待其生育後,再行刑罰。明代,有關法律更完善。《大明律》規定:孕婦犯罪,「皆待產後一百日拷決」。若孕婦未生,或生後不滿一百天便遭拷決,而致墮胎、致死等後果,有關官吏應予懲處。即便孕婦被判死刑,也只能在她生育一百天後才能行刑。不遵者要遭杖決:「若犯死罪,聽令穩婆入禁看視,亦聽產後百日乃行刑;未產而決者,杖八十;產訖限未滿而決者,杖七十。」這實際上也是對女性生育權的一種保護。

二、人身保障

至遲西漢時,國家已有明文律令,保障婦女人身自由權利。漢高帝五年(公元前202年)下詔:民因飢餓而自賣為奴婢,皆免為庶人。東漢光武帝建武七年(31年)也下詔規定,因飢餓或被擄賣為奴婢者,「欲去留者,恣聽之。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 。

三、經濟保障
早在周代時,已有對婦女,尤其是對寡婦這樣的弱勢女子群體,施以經濟優待的禮俗存在。《詩經·小雅·大田》:「彼有遺秉,此有滯穗,伊寡婦之利。」人們收穫後,不能撿光田裡掉落的禾穗,要留給那些無依無靠的寡婦拾取。

漢朝時規定「女子勿輸」,即婦女不承擔徭役。西晉時按戶徵收戶稅,以成年男子為戶主之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而以女子為戶主者,繳納的絹、綿為前者一半。

四、名譽保障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最初是名人明星,後來越來越多的普通人逐漸熟練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名譽。這一現象易使人誤解,在中國,維護名譽的觀念、行為出現較晚。其實,古代中國,歷朝多制定有維護名譽,尤其是維護女子名譽的政令、律令。即便民間,也往往自發實行若干措施,維護女子名譽。

清代《荒政摘要》一書記載,每逢大災,官府、豪富或寺觀往往熬粥施捨給災民。有的地方規定:「少婦、處女初次到廠吃粥之後,當給半月之糧,令其吃完此米,再到廠中來吃一次。」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不可令彼含羞忍恥,日日到廠,挨擠於稠人廣眾之中」。這實際上是對未婚少女和已婚少婦名譽的一種保護:既可避免不法之徒趁機凌辱年輕女子,也可使年輕女子儘量不在大庭廣眾之下頻頻露面,招惹非議,損傷名聲,貽羞父母和夫家。

文史君說

綜觀古代中國歷史,自先秦起,就有少數出身豪富家庭的女子,可博取較高的社會地位,如武則天位登九五之尊,君臨天下;西漢呂后、北宋章獻太后、清代慈禧等人宰制天下,不遜鬚眉。但毋庸否認的是,古代中國男女的政治、社會地位確實嚴重不平等。大多數女子,尤其是下層女子,常處於被壓迫、凌辱的地位。前述歷朝歷代對女子生育、經濟、人身、名譽等諸權利的保護,雖然是統治者出於繁殖人口、增強國力、穩定統治、緩和矛盾等考慮,而非單純出於人性,對女性施以人文關懷,但它們畢竟在客觀上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有的依然值得現代社會傳承和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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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3-6 23:03:10 | 顯示全部樓層
唔講唔知, 原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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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3-10 08:44:32 | 顯示全部樓層
講吓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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