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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婦與港男在貴州結婚,及後移居香港。惟二人一直未有同居,其後男方更在一次吵架後一走了之,自此不相往來。兩年多後,內地婦決定離婚,並致電到男方家中,始知原來他早已因工業意外身亡,其父母獲僱主支付112萬元補償金。內地婦揚言自己也是合資格家庭成員,故入稟區域法院,要求瓜分補償金。法官今頒下判詞,指內地婦雖已提出離婚,但她是在死者逝世後才存檔離婚呈請書。換言之,直至死者去世,內地婦仍屬尚存的配偶,裁定她可分得八成補償金、即89.6萬元。死者的父母須於42天內向她歸還相關款項。
根據報道,52歲死者蔣東成任職平水工,入行近20年,生前受僱於新輝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月薪約兩萬元。他於2015年8月7日在元朗YOHO TOWN地盤工作期間墮地身亡,遺下家中兩老、即父親蔣勇石及母親梁用嫦。其後勞工處裁定僱主要向死者的父母支付112萬元補償金,由父母平分,並已於2016年5月底支付。
內地婦來港後租房獨居 死者間中造訪過夜
根據判詞,申請人楊莎自言於1996年4月22日與死者在貴州結婚,婚後曾居於東莞4年。及後楊於2004年獲批來港定居,租住房間獨居;死者則因與父母家人同住藍田公屋單位,故未有與楊同居,只會偶爾到她的房間過夜。
楊稱,2014年1月她生日當天,雙方吵架,死者一走了之,自此雙方沒再見面或聯絡。事隔兩年多,楊決定離婚,並於2016年5月委託律師將離婚呈請書存檔家事法庭,又以掛號信將相關文件寄往死者藍田住址。及後楊致電到死者住址,欲試探他是否同意簽紙離婚。死者的母親接聽電話,透露死者已過身。
楊翌日上網查看,證實消息,遂先後聯絡勞工處及香港工業建築總會,又聘用律師辦理申請補償手續。及後因勞工處拒絕向她提供相關補償金資料,她先後向勞工處及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最終她興訟索償,事件鬧上法庭。
與訟各方均沒有聘用律師
申請人楊莎以及身為答辯人的死者父母,均無律師代表。由於死者的父親已於去年5月9日過身,故由女兒蔣秋嬋作遺產代表。
答辯人否認楊是死者配偶,又指她延期上訴,故拒絕交還補償金。母親供稱,曾在虎門見過楊,楊亦曾在藍田家中暫住數天,但因死者沒作介紹,故不知二人關係。母親又謂,死者曾自言已離婚,她亦相信此話。至於蔣小姐則謂從未見過楊,又指聽過死者對母親說「已經分手好耐,冇來往」,故相信死者已離婚,並將之告訴勞工處。
法官羅雪梅於判詞中指出,楊憑藉內地結婚證書,已可證明她是死者妻子。雖然楊已提出離婚,但她是在死者逝世後才存檔離婚呈請書。換言之,直至死者去世,楊仍屬死者尚存的配偶。
官指申請人教育水平不高但頭腦靈活
至於延期上訴一事,雖然楊一度供稱自己未有留意文件上列明42天上訴期限的規定,但法官認為楊教育水平不高,庭上表現卻顯出她頭腦靈活,加上以其性格,如有不明之處,必會查問律師,故她應知此期限。法官相信,楊的確是遲至2016年6月才得悉死者身亡一事、並於2017年3月至4月才得悉有上訴期限。儘管如此,楊仍延誤數月。不過,法官又指,楊確為聘請律師四處奔波,又一度未能負擔律師費,導致耽誤,情有可原。此外,法官相信,楊或因混淆了上訴限期,因而產生誤會。
法官表示,未聞兩名答辯人提出,若法庭批准延展上訴時限,她們會有任何金錢以外的損害;反而法庭認為,若拒絕延展上訴時限,會剝奪楊在法律上作為尚存配偶的應有權利。
法官表明,沒有忽略蔣小姐和母親喪親之痛,亦相信從死者家人角度而言,即使死者尚存,與楊的關係早已破裂,因此她們會認為楊不應被視為死者遺孀、從而得到補償。不過,法官考慮所有因素後,認為批准楊的訴求,符合公義原則。兩名答辯人須於42天內向楊歸還8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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