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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11 15: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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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夜半神遊 ##1 的帖子
係大陸搞離婚,唔識。要問大陸律師。
係香港搞,唔理你係邊結婚,首先香港法庭要有司法管轄權。即係-
(a)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b)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c)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確立咗香港法庭有司法管轄權,可以在香港法庭搞離婚,香港法庭只接受一個理由離婚,即係婚姻破裂到無可挽救。
要證明婚姻破裂到無可挽救,法庭只會接受5個事實-
(a)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b)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c)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e)答辯人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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