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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12 14: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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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教師的資歷及規管
過往,幼稚園教師的最低入職資格是完成中五課程,並在香港中學會考考獲五科或以上E級的成績,其中包括中文及英文科。
自2003年9月起,所有新入職幼稚園教師均須具備合格幼稚園教師或同等學歷。幼稚園校長必須修畢訓練課程,並獲得「合格幼稚園教師」的資格或具備同等學歷。在2005/06學年完結前,所有在職校長必須具備幼稚園教育證書或同等學歷。
由2004/05學年起,各幼稚園均須在規定的教學人員編制(以1比15的師生比例計算)內,須聘用100%合格幼稚園教師。為使教師有更多的時間照顧個別兒童,由2003/04學年開始幼稚園的師生比例須達至1:15或更低的水平。
政府自2007/08學年推行學前教育學券計劃(學券計劃),在教師資歷要求上,未來五年的政策目標包括:
* 所有在職教師將會在2011/12學年完結前已取得幼稚園教育證書;
* 由2009/10學年起,所有新任校長須持有幼兒教育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以及最少一年取得學歷後的相關工作經驗,並須在受聘前,或在特殊情況下於受聘的首年內,修畢校長證書課程;及
* 我們預期在2011/12學年完結前,所有在職校長和擬任校長將會修畢校長證書課程。我們亦會鼓勵所有在職校長取得幼兒教育學士學位。
政府會為所有在職幼稚園教師及校長提供資助,以協助他們提升專業水平。參加學券計劃的非牟利幼稚園須把教師發展津貼,用作支付提升校長及教師專業資歷所需的開支,包括發還認可幼兒教育文憑或幼兒教育學士學位課程/校長證書課程的學費、聘請代課教師以替代正修讀進修課程的老師,以及提供校本專業發展培訓計劃。有關包含在學券的教師發展津貼額詳情如下:
學年 教師發展津貼額
(按每名學生每年計)(港幣)
2007/08 3,000 元
2008/09 3,000 元
2009/10 2,000 元
2010/11 2,000 元
至於參加學券計劃的私立獨立幼稚園或沒有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其校長及教師如修讀認可的幼兒教育學位課程/校長證書課程或幼兒教育文憑,可於2011/12學年年底前申請發還最多百分之五十的學費,資助上限為港幣六萬元。
有關認可課程的最新列表已上載於教育局網頁,並不時更新,請參閱可獲發還課程學費的認可課程列表以作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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