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同,因為上市公司不應以內地國家法為理由拒絕向香港監管機構披露關鍵資料 贊同,安永華明的做法不能接受 不認同,因為會計師一般無法拒絕內地企業以「國家機密」為由拒交資料,安永華明已盡了範圍內最大責任 不認同,這是香港法規跟內地法律的衝突,應由兩方司法機構討論及解決,矛頭不認指向會計師,安永華明只是依法行事 若監管機構接納上市公司以內地國家法為理由拒絕披露關鍵資料,令內地法間接於香港實行,即有可能違反基本法。這亦是對「一國兩制」體制上的考驗 事件涉及兩地法律,比較複雜。希望事件盡快解決,不要升溫及影響兩地人民情緒 沒有意見 其他,請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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