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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帝下諭獎勵新學人材
1898年7月5日,光緒帝下諭獎勵新學人材,諭令說:「各省士民著有新書,及創新法,成新器,堪資實用者,宜懸賞以勸。」「所製器給券,限年專利售賣。」「其有獨力建立學堂,開闢地利,興造槍炮廠者,並照軍功例賞勵之。」12日,清廷頒布《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共12款,具體規定了獎勵辦法。在中國近代,這是第一次從法律上提倡、保護和嘉獎從事科技及興辦各種實業。它起到了鼓勵士大夫從舊學轉向新學,以及促進農、工、商各種實業發展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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