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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姦"犯案怎麼判?元代強姦幼女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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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 18:47:5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自從人類進入了文明社會,法律就對姦罪做出了規定,隨著具有代表性案件的發生,法律自身也在不斷地進行著補充和調整,從簡單到複雜,從不完善到完善,姦罪也有著它自己的發展歷程。

  西周:若連犯三次得不到赦免

  西周時期,社會文明剛剛起步,一切還處於混沌之中。法律的規定很是籠統,有時一個條文包括數種罪名,而每種罪名又沒有一個確定的內涵和外延。可惜現存的關於西周的法律已經不多見了,我們只有在一些古書中才能找到它所留下的痕跡。

  例如在《尚書·君陳》中有這樣的記載,對於那些有損綱常禮教、擾亂風俗道德的人,連犯三次就不能得到赦免。像姦罪這樣的“禽獸行”就是有損綱常禮教、擾亂風俗道德的行為,自然應包含於此。

  秦代:與主人通姦加重罰奴隸

  到了秦代,男女通姦被認為是一種犯罪(我國現代刑法認為,通姦屬於道德問題,不構成犯罪)。通姦既是犯罪,那麼比通姦嚴重的強姦更是一種犯罪,所以強姦更應加重處罰。

  在秦代,若奴隸與主人發生了姦情,應比照奴隸毆打主人的刑罰加以處理。如果男奴隸和女主人發生了性關係,不論這種行為是女主人自願的還是男奴隸強迫的,對於和牛馬一樣的奴隸而言都屬於“犯上作亂”、“大逆不道”,要加重刑罰。

  漢代:守孝期通姦要判處死刑

  姦罪在漢代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漢律將姦罪分為通姦、強姦和居喪姦三種。

  通姦是男女雙方自願的。比如嗣侯董朝,在元狩三年任濟南太守時與城陽王的女兒私通,被判處三年徒刑;嗣侯宣生,在元朔二年與別人的妻子通姦,結果被免職。

  漢律對強姦的定義為“不和謂之強”,強姦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這與現代刑法關於強姦罪認定的主旨是一致的。

  在為父親或者母親守孝期間與人通姦的叫居喪姦,要被處以死刑。

  唐代:經人撮合私通雙方各判一年

  唐代把姦罪分為通姦、強姦和媒姦三種。

  法律規定,通姦的男女雙方各判刑一年半,如果是有丈夫的婦女要判刑兩年。強姦的罪犯要罪加一等。

  在唐代,徒刑分為五等,從一年半到三年,每加一等就加半年,所以強姦罪要比通姦罪多加半年,即判刑兩年。比照我國現代刑法規定,犯強姦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唐代強姦罪的處罰下線比現代刑法要低。

  強姦罪中,婦女是受害者,所以唐律還規定,凡是強姦罪,都不應追究婦女的刑事責任。

  唐律的強姦罪還有兩個加重處罰的情形:一是強姦親屬的要加重處罰,最重者可處以絞刑;二是奴隸強姦主人的要處以絞刑或斬刑。

  媒姦就是經人撮合而通姦,像《水滸傳》中的王婆,把潘金蓮介紹給西門慶後兩人開始私通。按照唐律的規定,犯媒姦罪的,男女雙方各判刑一年。

  宋代:增加新刑種杖刑折徒刑

  宋代的法律大多繼承了唐代的規定,沒有做太大的修改,只是在執行上有了些變化,採用了一些新的刑種,比如大家所熟知的折杖法,就是把笞、杖、徒、流四種刑罰減輕量刑或折抵為杖刑的制度。

  例如,唐代最高徒刑為三年,宋代就將其折抵為脊杖二十,並免除勞役;最高徒刑也折抵為脊杖二十,原有勞役要就地執行。

  有這樣一個案子,說的是一個王府的僕人名叫潘富,在盜竊主人家財物時,用刀脅迫姦污了主人的小妾。一個名叫蔡久軒的官吏審理了此案,他認為這個僕人罪大惡極,並嚴格按照宋代法律的規定,判處潘富脊杖二十,刺配廣南遠惡州充軍。

  元代:強姦幼女者均處以死刑

  凡宋代的法律視為犯罪的,在元代也同樣視為犯罪。但就強姦而言,唐律和《宋刑統》都沒有特別列出“強姦幼女”的罪名,而據《元史·刑法志》記載,強姦幼女的都要處以死刑,即便女方是自願的也以強姦罪來認定,女方不受到處罰。

  對於“幼女”的界定,元代的法律也做了說明,十歲以下的被認定為幼女。

  一般的犯罪,若年紀在七十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可以用交納贖金的辦法來折抵杖刑,但如果犯的是強姦幼女罪,就不能適用交納贖金的辦法了。

  明代:男扮女裝行姦皇帝親判淩遲

  在明憲宗年間,有一個叫桑衝的人,他男扮女裝,跟一人學做女紅。學會後,他經常讓人介紹他到美貌女子家中教做女紅。到了晚上他同女子一起休息,騙取女子的歡心後將其姦污。

  這樣桑衝得逞了十年,共姦污良家婦女182人。到了成化十三年(1477年),他才被人捉住送官。

  但明代法律沒有對欺騙行姦的行為做出明確的處罰規定,所以法司將具體案情奏明聖上。成化十三年7月22日,皇帝給予了批復,認為這人犯罪情節惡劣,有傷風化,應淩遲處死。

  清代:誘姦視為通姦雙方各打八十板

  明代沒有關於誘姦罪的明確處罰規定,這一點在清代得到了完善。《大清律》中規定:凡是通姦的,男女雙方要各打八十大板,有丈夫的要打九十大板;犯刁姦罪的,要打一百大板;犯強姦罪的,要處以絞刑;強姦未遂者,打一百大板並流放到三千里以外。

  此外法律還對“刁姦”進行了解釋,刁姦,就是罪犯使用欺騙、引誘等方式騙取女性的同意,進而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但清代法律沒有把刁姦視為強姦罪的一種,而是將其認定為通姦。如果男扮女裝的行姦案發生在清代,官府就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條文處理了,但處理的結果會與我們想像的大相徑庭。

  現行法律:通姦為道德問題強姦最少判三年

  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犯強姦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強姦婦女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姦的;致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我國現代刑法將通姦視為道德問題,並對強姦罪有了明確的定義,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

  古代處罰通姦女人的酷刑:輕者吃屎重者扒皮

  古北韓的一些地方,為懲罰不貞婦女,要在女人的臉上蓋上烙印,就像《水滸傳》中給犯人臉上刺字做記號一樣。在歐洲,過去曾有在失貞女子的臉上或衣物上寫有表示失貞的紅色大寫字母A的做法,字母A有“通姦”、“不貞”的含義,使人們一看就知道這是個“不貞之婦”,使這個女人羞辱一輩子,這也正像納粹強迫猶太人穿上帶有黃色星記的衣服一樣。

  在馬紹爾群島,曾有以吞便來懲罰失貞的習俗。女子如果在婚後失貞,就要被處罰以當眾吞下糞便,這意味著她如同糞便一樣臭不可聞。

  在古印度,懲罰通姦又往往和維護階級統治聯繫在一起。如果是同一階段的男女通姦,要被砍掉兩個手指,或是課以罰金。如果通姦雙方的階級不同,則罪刑更為嚴酷。如是低階級的男子與高階級的女子通姦,陰莖要被燒除,而且要躺在燒得通紅的鐵床上,施以火刑;而這高階級的女子,則也要被人用鐵制之物將陰道灼壞。

  這樣的例子還可以舉出很多,如坦尚尼亞人對失貞婦女要處以殘刑或死刑,即將失貞女子弄殘或弄死。阿拉伯國家要將失貞的女子用亂石擊死。在法國有用火刑懲治失貞女子的做法。此外,世界上還有許多慘不忍睹的懲淫方法,如活埋、扒皮、沉潭、鞭打至死、油煎、碎屍、釘板、割陰、燒臀、刺乳、剖腹、切臂等等。在不少國家,即使對失貞女子不處死,也要施加極具侮辱性的懲罰,使女子沒臉見人,無法正常生活。例如被迫裸露全身,倒騎驢子,被帶著遊行于城內各街道。例如路易十三的弟弟奧爾連公爵的情婦就是這樣被迫在巴黎遊街受懲的,至於一般的民間婦女則更不用說了。

  嚴懲通姦的法令當然主要是針對女子的。如果一個男子發現妻子與人通姦,就要和她離婚,否則就要冒被告發的危險。通姦的女子被放逐到一個小島上,沒收她一半的嫁粧和三分之一的財產,任何男子如果再和她結婚,視為同犯。而和她通姦的男子如果已婚,也要被放逐,但和她不能在同一個島上。

  事實上,任何男子只要是已婚的,都有可能被認為是通姦的共謀而遭受處罰,只有單身漢可以免除。而如果男人的情婦不是登記在案的妓女,他也可能被控以“非自然劣行”的罪名。因此,申請合法登記的妓女人數一下子增加了很多,其中還有不少是頗有名望的女人。

  在古羅馬,貴族們由武士來保護貴婦人貞操的風氣十分盛行,可是在貴婦人的情夫中,恰恰多半是肩負保護婦女貞操“重任”的武士們。

  在古代的西亞和中亞地區,妻子們居住的後房被監管得密不通風,可是女人仍有本事找到給丈夫戴綠帽子的機會。孟德斯鳩在《波斯人信札》之中,就曾借波斯人之口講了幾個使丈夫們瞠目結舌的偷情故事,這是有可靠的現實根據的。基督教的女修道院被監管得比波斯貴族的後房還要嚴厲,卻仍然不能使修女們嚴守貞操,這在卜迦丘的《十日談》中就反映得十分明顯。

  總之,沒有這一半就沒有那一半。男子荒淫,女子就無法守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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