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的法律制度係傳承自英國,律師制度亦是如此。在香港,律師職業分為「事務律師( Solicitor )」和「訴訟律師( Barrister ,又稱「大律師」)」兩種,簡單來說,前者是處理一般法律業務,後者是專責訴訟業務。
一般而言,透過修讀法律課程而取得香港律師資格的過程可以分為三大階段:
(1) 法律基礎學位階段
(2) 法律專業教育階段
(3) 實習階段
第一階段所指的法律基礎學位,係指獲本地大學所認可的普通法司法區的大學所頒授的法律基礎學位,包括:
(a) 本地三所大學法律學院所頒授的 LLB 或 JD ;
(b) 美國律師公會認可的法律學院所頒授的 JD ;
(c) 英國、加拿大、澳洲等普通法地區的法律本科學士,包括 LLB 及 BA in Law 等;
(d) 英國的法律專業共同試資格( 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
(e) 指明等同英國法律專業共同試資格的碩士學位,例如 MA in Legal Studies ;及
(f) 指明等同澳洲法律本科學士的法律博士( JD )。
第二階段是指由本地三間大學法律學院所提供的專業法律證書( 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 ,簡稱「 PCLL 」 )課程,為期一年全日制或兩年兼讀制。其入學要求是上述第一階段所指的法律基礎學位,並通過 Conversion Examination ,惟本地大學的 LLB 或 JD 畢業生(上述 (a) 項)可以豁免應考 Conversion Examination 。
第三階段是指 PCLL 畢業生在畢業後如欲取得本地的律師資格,則須:
(g) 在律師行內擔任實習律師( trainee solicitor )兩年,以取得事務律師資格;或
(h) 在傳統的「師徒制」下在不少於一名執業大律師的指導下擔任實習大律師( pupil barrister )一年,以取得訴訟律師資格。
登入後,內容更豐富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賬號?註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