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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節旌表是中國、朝鮮古代的一個制度,是指由朝廷公開表揚獎勵守節不再嫁或拒受污辱而自殺的婦女(即節婦與烈女),以試圖達到教化人民的目的。此制度在中國起源甚早,但到明清時代制度完備並受到重視,因而對鄉裡社會以及女性生命產生重大的影響。
明代以前的貞節旌表
貞節旌表最早在春秋戰國時代已見於記載,劉向的《列女傳》中記述楚國的兩位守節婦女,受楚王贈封號為“貞姜”、“貞姬”。其後在秦朝,秦始皇曾為巴寡婦清築台以獎其貞節。但這些旌表,大多屬於針對個別婦女的例子,尚不能確定有一個及於多數婦女的制度存在。
成為制度的貞旌表在漢代開始出現。最早的記載漢宣帝時對曾對潁川郡的“貞婦順女”賜帛,其後從漢平帝、漢安帝、漢順帝、漢桓帝等時代的相關詔令中,可看出開始把這種賞賜及獎勵擴及於全國。尤其安帝時的詔令,顯示出應已有一套由地方官推舉甄選的制度。
到魏晉南北朝時期,對貞節婦女的獎勵,雖仍然如漢代時僅存於各詔令之中,但有更明確要求地方官推選,出現一套層層負責的流程,可看到旌表貞節與地方行政、監察等制度相結合。對於貞節婦女
到隋唐時代,貞節旌表制度正式見於典章制度中,例如隋代規定“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亦即被認可有特殊德性者,皆可獲得免稅賦、勞役的優待並獲得獎勵。並有一整套較完整選拔方式,由地方官的奏聞、巡方大吏的采訪、地方鄉裡的認可等作為旌選的標准。
到宋代承襲唐代之外,對於貞節婦女的表揚方式更多,包括實物賞賜、免賦役之外,尚有旌表門閭(亦即在家族的大門建築上加上特定的標示裝飾以作為標記,後來明清時代的貞節牌坊亦為其中一種)、封爵贈號、立祠供鄉人祭祀、在墓上表記等等。
元代時,由於勢家冒請旌表以求名利的情形日漸增多,朝廷開始對於節婦的身分作出較嚴格的規定,亦即三十歲以前丈夫去世,守節到五十歲以後的,才能算是節婦,此外,對於申請旌表的過程也作較嚴格的規定,這些制度為明清時代所承繼並進一步嚴格化。
大體而言,明代以前雖然已有貞節旌表的制度,但尚未受到朝廷及一般社會上的高度重視,旌表的人數也較少,基本上,受旌表的貞節婦女,被認為是少數道德高尚的典範人物,而不是一般人都要遵行的規範,因此旌表制度對於社會風氣,以及一般婦女的生活,如再嫁的問題上影響較小。
明清時代的貞節旌表制度
明代開始,旌表制度遠比前代受到重視,明太祖時即詳細制定關於旌表的規定,其後的歷朝皇帝也遵循其重視旌表制度的政策,在許多詔令中屢次重申此制度。在實際運作上,更是形成一套嚴密而規律化的制度,而清代也大致上承襲了明代的制度。
受旌表者的資格
貞節旌表可分為“節婦”和“烈女”,承襲元代的制度,節婦定義為三十歲之前喪夫,守節到五十歲以上的婦女;烈女較無明確定義,但一般是指婦女為維護自身的貞操而死的行為。到了清代,對任意自殺的烈女變得不再像明代那樣鼓勵,因此主要僅旌表節婦。
除此之外,明代朝廷對貞節旌表有兩項規定,一是人已離世的節婦則不得旌表,除了申請時已去逝的節婦之外,在漫長的申請過程中去逝的也不得旌表,這個規定後來受廣大的到批評和質疑,因此在嘉靖三年時予以廢除。
此外,規定命婦,亦即高官及宗室貴族家庭的受封婦女不得受旌表,因為命婦本身就是國家封贈的榮譽,一旦晉身於命婦,即規定不得改嫁,因此不適用民間寡婦的表彰規定。但隨著貞節旌表廣的榮譽受到社會上的的重視,其價值甚至高過於命婦的身分,許多人開始要求命婦也能獲得旌表,這個規定也在部分個別情形下放寬。
貞節旌表的流程
是首先以或由地方的裡老人或學校上報給縣官,或由縣地方官親自采訪之後,將符合資格者呈報於府,由府覆核之後,過了之後再上呈禮部,之後禮部必須再次發文,向府、州縣、裡甲等層級要求保勘(亦即保證無誤)之後,再由禮部交由各所屬的按察院作最後審定,無誤之後,由禮部統一奏請旌表,獲淮之後,即可行文當地政府對受旌表者免差役及蓋牌坊。
這套制度由於太過繁復,至嘉靖十年被加以修正,取消了向各級政府要求覆勘的規定。並從以禮部為審核的中心,改為以地方監察單位,包括按察使、巡撫為主要的中心,而禮部只需要按照撫、按所奏名單奏報朝廷旌表。
但即便如此,整個制度仍然十分繁復,公文來往動輒達數年之久,造成申請者莫大的麻煩。加上競爭激烈,很多有資格者無法受旌,因此除了中央朝廷的旌表之外,地方政府也開始提供次一級的表揚方式,其程序較為簡單,由地方人士或學校推舉或由地方官查訪確認之後,直接予以立碑、寫入地方志、實物獎勵、地方記念活動(葬禮、立祀等)等獎勵。
旌表制度的缺失及士人的參與表彰
由於明清社會上對於旌表的重視,而受旌表的名額有限,使得申請者的競爭十分激烈,但在繁復的申請過程中,官僚內部的腐化問題(尤其常被胥吏把持),以及申請方式的資訊流通的困難(偏遠鄉下及窮人家可能不了解方式),都造成有錢有勢之家的貞節烈女在旌表的競爭中往往能勝出,平民幾乎難有受旌的機會。這點造成許多士人的不滿,他們並非認為有勢之家的節婦不應受旌表,而很多是認為許多貧者守節更困難,其道德層次更高,卻反不受旌,因此有違旌表原本的教化之意。
此外,由於規定的嚴格性,造成道德標准的形式化,以守節來說,30歲以前死丈夫守到50歲者可旌的標准之內的人,皆一視同仁,而不考慮其實踐的內容差異,也受到士人的批判。
此種不滿,造成士人以自己認為的理想,開辟另外的領域空間來表揚貞節婦女,包括地方志的書寫,貞節事跡或節婦傳記的撰寫。如黃宗羲即認為國家旌表反不如士人作傳表彰來得有意義。事實上,當時尤其是有權威名望的人為婦女所作的傳記常流傳甚廣,使被作傳者更能得到廣泛的名聲,這種傳布也與明中葉以後印刷業的發達有關。
貞節旌表對婦女生活的影響
明代以前,貞節的觀念雖然一直存在,且被認為是具有重要價值的道德,但實際上,從未被推廣實行於一般人,即使到宋代理學家提出女性應當守節的主張(程頤的名言:“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但在宋代這也僅是一種要求少數士大夫家庭婦女的理想,實際上婦女改嫁是十分正常的事。而旌表貞節的制度在當時便只是對於那少數能守節的典範人物的獎勵。
但到了明清時代,由於旌表制度的發達、受旌表人數的大量增加,以及朝廷與社會上對旌表的重視,使得雖然沒有婦女不可再嫁的規定,但在整個社會的氛圍中,包括鄉裡中貞節故事的廣為流傳、地方上貞節牌坊的設立,再加上人們莫不以家庭家族中有人受旌表為榮,都造成一種“守節才是正常”的社會期待,使得婦女在這種壓力之下,即使生計發生困難,還是堅持守節,以期待那可能是遙不可及的旌表。
另一方面,也有歷史學者認為,旌表制度的發達,使得不能參與科舉考試當官的女性,也有了光大門楣的機會,因此在一些情形下,婦女反而很可能是較主動地選擇了守寡一途,以使自己在家庭家族中獲得得較高的地位及財產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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