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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5月12 日下午召開聯席會議,根據網頁最新上載,由保安局發出的文件,會議將討論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俗稱 23 條)訂立附屬法例,以及擬根據《國安條例》第 42 條,宣布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某些處所為禁地的建議。政府表示,將盡快敲定《國安條例》第 110 條的附屬法例,以及第 42 條宣布禁地的命令條文,並盡快就兩項附屬法例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並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條文會在刊憲當日開始實施。
文件提到在去年訂立實施的《國安條例》第 42 條,行政長官如在顧及該條第 (2) 款指明的事宜下,合理地認為宣布某地方為禁地屬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行政長官則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該地方為禁地。
文件說公署的履職場所固然應當依法受到適當保護,以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甚至從事間諜行為的風險,因此,政府建議行政長官藉在憲報刊登命令,宣布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政府並稱,「擬劃為禁地的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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